國定古蹟

用於屬性文化遺產保護狀況(P1435)表達文化資產的法律地位,本項專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文化資產,同等於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國定古蹟
(重定向自一級古蹟

國定古蹟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的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文化資產古蹟型。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內政部)。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規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其屬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者,由主管機關自该法施行之日(即2005年11月1日)起六個月內依该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2006年5月1日,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告,鳳鼻頭(中坑門)遺址等六處國定古蹟重新指定為國定遺址;同年6月26日,該會公告廢止圓山遺址等6處國定古蹟。

2023年「臺灣城殘蹟」併入「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並修改名稱為「熱蘭遮堡遺構」。

目前國定古蹟共有108處。

國定古蹟

「第一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和「省定古蹟」現已統稱「國定古蹟」。

 
一級古蹟大天后宮碑(中華民國八十年(1991年)12月)

原 省轄第二級古蹟

原 省定古蹟

原 直轄市古蹟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高雄市

相關條目

註釋

  1. ^ 根據內政部1985年8月19日公告,「天水堂」合併於「金廣福公館」列為第一級古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