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神

(重定向自上主

基督教教義相信一位独一的,名为YHWH/YHVH新教聖經和合本譯作耶和華天主教聖經思高本譯作雅威)或可譯作亞威,亞呼威,祂是自有永有、全能、全善、永恆的神,是這個世界的創造者與維護者。按照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的結果,祂是三位一体的神:有圣父圣子、(聖經和合本譯作圣灵,聖經思高本譯作聖神)三个位格[註 1]。祂創造了人,也拯救犯罪墮落的人,祂派自己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為人類贖罪,拯救一切信靠祂的人。

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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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罗亚斯德教

名字

四字神名希伯來語יהוה‎,轉拼為YHVH/YHWH)是這位神啟示給人他的獨特的名字,這件事情記載在聖經出埃及記》,當時以色列人埃及做奴隸,神呼召摩西,讓他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

摩西對神說:「看哪,我到以色列人那裏,對他們說:『你們祖宗的神差派我到你們這裏來。』他們若對我說:『他叫甚麼名字?』我要對他們說甚麼呢?」神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那自有永有的差派我到你們這裏來。』」神又對摩西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耶和華-你們祖宗的神,就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差派我到你們這裏來。』這是我的名,直到永遠;這也是我的稱號,直到萬代。《出埃及記第3章第13-15节(和合本修訂版[註 2]

耶和華這個名字跟文中提到的“自有永有”這個屬性在字根上有密切的聯繫,可以說就是自有永有的意思,就是神是自己存在,不依靠任何別的存在而存在,他自己就是圓滿的存在,他是永恆,他不是被造。耶和華這個名字在聖經中共出現6220次[1]

猶太人的傳統裡面將耶和華看作一個至聖的名字,避諱直接讀這個名字,他們將聖經中的耶和華讀作“主”(希伯來語אֲדֹנָי‎,音Adonai),只有祭司在耶路撒冷的聖殿裡面禱告的時候可以讀耶和華這個詞。公元70年耶路撒冷的聖殿被毀,猶太人散居各地,就不再有人直接讀這個字。古代的希伯來文字又是只寫輔音不標誌母音的,久而久之,這個詞的確切讀法已經失傳。後來的文獻將“主”(Adonai)的母音加進這個字,讀為“耶和華”,中文如此音譯。根據現代學者的考證,認為這個詞更可能是讀為“雅威”的音。不像猶太教,基督教並不避諱直接讀這個名字,也沒有學者提議重新音譯。

基督新教各聖經譯本都音譯為“耶和華”,天主教思高譯本意譯為“上主”。

當舊約聖經被翻譯成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的時候,譯本用“主”(希臘語κύριος,轉拼為kyrios)來翻譯“耶和華”,跟Adonai的希臘文翻譯是一樣的,這是繼承了猶太人傳統裡對“耶和華”這個名字的敬畏。新约也繼承了這個傳統,如馬太福音4:10[2]

因為經上記著說:“當拜(Kyrion,命令式)你的神,單要事奉他”(和合本神版)

這裡引用的經文在舊約有多處提到,如申命記6:13[3]

你要敬畏耶和華(YHVH/YHWH)你的神,事奉他。(和合本神版)

天主

天主(希伯來語אֱלֹהִים‎,音Elohim;希臘語θεός,音Theos),即埃洛希姆,是聖經中對神所使用的一個常見稱呼,在中文裡,基督新教又譯作上帝天主教譯作天主或神。

聖經原文

中文的神/上帝/天主在舊約聖經中是אֱלֹהִים,下用音譯Elohim代指,在新約聖經中是θεός,下用音譯Theos代指。

希伯來文Elohim在舊約聖經共出現2598次[4]。這個詞其實是一般意義上的“”(אל,音譯El,或 אֱל֫וֹהַּ,音譯Eloah)的複數態,但用於指耶和華的時候做單數使用。舊約聖經中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個詞指耶和華神。在詩篇82:1這個詞在一句話裡做兩個用法[5]

(Elohim)站在有權力者的會中,在諸神(Elohim)中行審判。(和合本神版)

希臘文Theos在新約聖經中共出現1327次[6]。這個詞也可以用於指一般意義上的“”,如哥林多前書8:5-6[7]

雖有稱為(Theoi,Theos的複數)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Theoi),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Theos),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和合本神版)

當新約聖經引用舊約聖經時,用這個詞來翻譯Elohim,如馬太福音4:10[2]

因為經上記著說:“當拜主你的神(Theon,Theos的屬格),單要事奉他”(和合本神版)

這裡引用的經文在舊約有多處提到,如申命記6:13[3]

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Elohika,Elohim的屬格),事奉他。(和合本神版)

Elohim與一般意義上的“神”(El)是同一詞根,Theos與一般意義上的“神”(Theos)是同一個詞,這帶來很豐富的對比。除了上面引用的兩處經文,還有比如《出埃及記》20章頒布十誡:[8](Elohim)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Eloheka,屬格),……,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Elohim)”。這裡面將兩者對比得更加清楚。

中文翻譯

在其他語言中,這個詞都有一個通行的翻譯,比如拉丁語Deus,英語God,但在中文中卻出來三個不同版本的翻譯:基督新教上帝,与天主教天主,這是三個主要版本,另外還有一些並未廣傳的的翻譯。

約635年[註 3],基督教首次傳入中國,稱為景教,其文獻中對其獨一神有兩種譯法,一是意譯為“天尊”[9],是藉用當時佛教的術語。二是音譯為“阿羅訶”,例如敦煌鳴沙山石室發現的唐代景教寫本《尊經》,這是對基督教所敬拜的獨一神的最早翻譯。

16世紀末明朝末年,天主教耶穌會利瑪竇將基督教傳到中國,1584年十誡譯為中文,稱為“祖傳天主十誡”[9],又著書《天主實義》,這是“天主”譯文的來源。聖經中的“天”是耶和華的居所,“主”是對耶和華的另外一個稱呼,顧名思義為天主

利瑪竇也開啟了另一個譯文“上帝”,他在其解釋基督教的《天主實義》[10]中將此“天主”與中國儒家經典《中庸》《詩經》《易》《禮》中的“上帝”相互印證,說“吾天主即古經書所稱上帝也,……歷觀古書,則知上帝與天主,特異以名也”。利瑪竇的意思並不是要用“上帝”來翻譯,但這個詞語迎合了本土的語境,不脛而走,很受歡迎。天主教內部就基督教中的“天主”與中文原來語境中的“上帝”是否可以如此類比展開了辯論,1645年9月12日,教宗依诺增爵十世宣布禁止用“上帝”称呼造物主。1715年3月19日,教宗克莱孟十一世发布“自登基之日”通谕:“……所以在中国之西洋人,并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并不许用‘上帝’字眼,……”。天主教於1968年出版的思高本譯為“天主”,將指一般神明的地方仍然譯作“神”。

後來,基督新教傳入中國,1823年馬禮遜出版《聖經》的第一本完整的漢譯本,將此獨一神有的地方譯為“神”,有的地方譯為“天”,有的地方譯為“神天”,這是另一個譯文“神”的正式出場。

1843年,英美傳教士重譯《聖經》,也就是“文理委办譯本”,英國傳教士堅持使用“上帝”,美國傳教士堅持使用“神”,後來這成為雙方中斷合作的一個原因,各自出版自己的中文翻譯。

1887年-1888年,在《萬國公報》上若干西方傳教士和中國基督徒發表一系列文章,辯論“上帝”與“神”的翻譯問題[11],贊同使用“上帝”的意見基本承接了以前利瑪竇的意見,認為中國文化裡的上帝與基督教的獨一神即使不是一回事,也是大有可比之處,他們都是至高之神,不是地方神明,用“神”可能與中國的眾多神明誤會。贊同使用“神”的意見認為原文的Elohim/Theos是个属类词(generic name),本身有一般神明和耶和華神的雙重的含義,用神來翻譯頗合原意,上帝一詞與皇帝頗多關聯,可能會有誤解。

1919年,英美傳教士再次聯合翻譯《聖經》,就是現在仍然最通行的《和合本》,這個譯本同時出了兩個版本:上帝版和神版,除了上帝/神的稱呼,完全一樣。神版將Elohim/Theos譯為“神”,上帝版將指耶和華神的地方譯為上帝,將指一般神明的地方譯作“神”[12]。為了排版的方便,神版在“神”前面加一個空格,以便與上帝版使用除此以外同樣的排版。(這個空格不是為了敬畏神而加的,這是常見的誤解。)

20世紀後半葉出版的中文新譯本譯為“神”,這似乎反映了現代華人基督新教神學家的意見傾向。

現在的基督新教的教會使用“神”的用法似乎更多一些[13],一般在“上帝”或者“神”之間選擇一個自己習慣的用法,不再為兩個翻譯激烈辯論[14],有時候為了行文和詩歌音節的方便而加以取捨。但有些教会坚持只用“神”,而反对使用“上帝”,因觉得上帝不能表示基督徒的神。[需要解释]

“主”(希伯來語אֲדֹנָי‎,音Adonai,希臘語κύριος,音kyrios)也是一個常用的稱呼。

在舊約聖經中Adonai共出現448次[15],這是一個一般意義上的“主人”(希伯來語אָדוֹן,音Adon‎)的強調式,專門用於指神。中文將兩個字常常都譯作“主”。

在新約聖經裡面Kyrios共出現722次[16],一般用來特指三位一體神中的聖子耶穌,也用於指一般的“主人”,耶穌的比喻中的“主/主人”常常就比喻他自己,中文的“主”很清楚地反映了這兩種意思。而在一些英文翻譯中,將指神的“主”譯為Lord,將一般的“主人”譯為lord,Sir,Master等[17]

神論

基督教系統神學是系統闡述基督教信仰的理論,可以分為神論耶穌論人論救贖論聖靈論教會論等一些方面。耶穌論、聖靈論也可以看作神論的一部分,但因為他們都各自太重要了,所以抽出來。基督教對神大致有以下的觀點[18]

  • 獨一真神:神——那永恆的存在與萬物的創造者,只有一位。
  • 有位格:神有自我的意識,並進而有思想、意志、情感。
  • 三位一體:獨一的神有三個位格:聖父、聖子、聖靈。聖父完全是神,聖子完全是神,聖靈完全是神;子是父的化身和彰顯,靈是父子的實際和實化。
  • 是一個靈:神的本質不是局限於肉體或者物質的存在。
  • 自有永有:神非被造,他存在於萬物以先,他自己就是圓滿的存在。
  • 永恆:神是初,是終,從永遠到永遠。
  • 全能:神無所不知,無所不能。
  • 全善:神就是愛,是聖潔、公義、信實。
  • 全在:神無所不在。
  • 創造:神創造宇宙萬物,宇宙萬物都是他所造的,神照著他的形象造人。
  • 護理:神自從創造這個世界,他就一直在護理這個世界,這個世界每時每刻都靠著他的護理才能繼續存在。
  • 救贖:神通過耶穌基督救贖犯罪的人,這一點展開來,就是救贖論。

與猶太教、伊斯蘭教的神觀比較

基督教與猶太教伊斯蘭教殊途同源,關係錯綜複雜。按時間的先後——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後來出現的信仰對前面的信仰多多少少有些承認,同時又有很多的發展和變化,而前面的信仰卻不承認後來的信仰。下面做簡略比較:

猶太教 基督教 伊斯蘭教
屬性 神的名称 四字神名 (耶和華上帝) 安拉(汉语又称:真主[註 4]
獨一性 獨一真神,全知、全能、全善、全在、永恆
三位一體
工作 創造與審判 神創造天地,並造人。神是世界的審判者
揀選 揀選亞伯拉罕
揀選亞伯拉罕的二兒子以撒
(亞伯拉罕與其妻撒拉所生,是以色列人的祖先)
揀選亞伯拉罕的大兒子以實瑪利
(亞伯拉罕與其妾夏甲所生,是阿拉伯人的祖先)
揀選亞伯拉罕的孫子以色列的後裔:以色列人 揀選一切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揀選一切相信阿拉的人
救贖工作 神揀選以色列人 耶穌付上贖價,人信耶穌 阿拉的仁慈,人行功德
聖者 耶穌是誰 褻瀆者 聖子真神 先知
穆罕默德是誰 褻瀆者 最後使者先知天啟諸教復興者
聖書 希伯來聖經是什麼 聖經 舊約聖經
(與猶太教的解讀有很多不同)
先知啟示,但因為人的謄錄流傳,錯誤甚多
新約聖經是什麼 褻瀆 新約聖經,神最終的啟示
可蘭經是什麼 褻瀆 神最終的啟示
總結 對猶太教的看法 - 是基督教信仰的前身,但錯誤理解揀選和律法 是對阿拉的不完全的理解
對基督教的看法 是褻瀆神 -
對伊斯蘭教的看法 是褻瀆神 -

注释

  1. ^ 还有一部分派别认为基督教的神没有三个位格,祂被耶穌稱為“天父”,又稱“圣父”;但非三一派通常被視为异端。
  2. ^ 和合本將“這是我的名,直到永遠”翻譯為“耶和華是我的名,直到永遠”,原文此處無“耶和華”,和合本修訂版在這個細節上更精準。
  3. ^ 当时为唐贞观九年。《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载:「大秦国有上德阿罗本……贞观九祀,至于长安。」
  4. ^ 但實際上阿拉是阿拉伯語的意思,而非神的名字

参考文献

  1.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1). 
  2. ^ 2.0 2.1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9). 
  3. ^ 3.0 3.1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9). 
  4.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6). 
  5.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7). 
  6.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6). 
  7.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31). 
  8.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8). 
  9. ^ 9.0 9.1 陳少蘭《中文聖經翻譯簡史》環球聖經公會2005
  10. ^ 《明末清初耶穌會思想文獻彙編》第二冊,北京大學宗教研究所,2000年,轉引自李熾昌編《聖號論衡》上海世紀出版公司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11. ^ 李熾昌編《聖號論衡》上海世紀出版2008年
  12. ^ 上帝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詩篇82:1).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3. ^ google.com搜索“神愛世人”1.2百萬結果,“上帝愛世人”0.6百萬結果
  14. ^ 比如在《基督日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上搜索“上帝”和“神”都有很多結果,用“神”的更多
  15.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3). 
  16. ^ 存档副本. [2015-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1). 
  17. ^ 比如馬太福音13:27 http://biblehub.com/matthew/13-27.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8. ^ 亞他拿修信經;章力生《系統神學》存档副本. [201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8).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