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国际条约
(重定向自世界遺產公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英語: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旨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内容。该公约于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的英文版条文
簽署日1972年11月16日–23日
簽署地點法国巴黎
生效日1975年12月17日
生效條件20国批准
批准者195個(191個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库克群岛聖座梵蒂冈)、紐埃巴勒斯坦國
保存處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秘書處
語言阿拉伯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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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定义了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明确了各国政府识别潜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加以保护、保存的职责。签署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并定期报告其保护状况。公约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该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英语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过,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主席荻原彻和总干事勒内·马厄英语René Maheu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该公约保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档案中[2]

历史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坝,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UNESCO发起拯救努比亚古迹国际运动英语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Save the Monuments of Nubia。這一呼籲促成數百個遺址的挖掘和記錄,數千件物品的恢復,以及幾個重要寺廟搬遷到地勢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拜勒神廟菲萊神廟。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得到了50多个国家的支持,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摩亨佐-达罗印度尼西亚婆羅浮屠。该活动的成功促使UNESCO与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共同起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草案[2][3]

1965年,美國举行白宫会议英语White House conference,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2]

商定和实施

 
1972年11月16日,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在UNESCO起草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有关各方最终商定了一份单一文本。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英语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同年11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主席荻原彻和总干事勒内·马厄英语René Maheu签署了该公约[1]。1973年,美国成为该公约的首个批准国[4]。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于1975年12月17日生效[5]

1976年11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此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以選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成員國,並確認每個締約國需要向世界遺產基金捐款的金額[6][7]:53。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選舉了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通過了《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次年(1977年),该公约在第40个国家批准后开始实施[8],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召開[9]:81-82。之後,在1978年的第二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厄瓜多尔加拉巴哥群島等12個項目被登記為第一批世界遺產[9]:84

内容

该公约共有38条,分为八个部分[1]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一部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1-3条)定义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根据该公约,文化遗产包括:[10]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自然遗产则包括:[11]

  1.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二部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第4-7条)确立了缔约国政府将“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的责任[12],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机构、发展研究、采取法律和财政措施[13]。条文也强调尊重所在国主权,同时承认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要求国际社会合作予以保护[1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三部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8-14条)决定建立世界遗产委员会[15],并规定委员会的职责[15]和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16]。条文要求委员会根据缔约国递交的清单建立《世界遗产目录》,并说明了该目录制定程序[17]。条文还明确委员会应处理国际援助的申请[18],并与UNESCO、ICCROM、ICOMOS、IUCN合作[19]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第四部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第15-18条)决定设立世界遗产基金,并规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0]。条文要求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以相對UNESCO的分擔金的1%額度為上限[21][22]

世界遗产基金于1977年成立,世界遗产基金在2024—2025两年期的经费为580万美元,另外还有40万美元用于向处于紧急危险(例如由于火灾、洪水或战争)的场所提供紧急援助[23]。2000年,負擔分擔金的前幾名國家是日本680,459美元、義大利200,246美元、英國187,507美元、加拿大100,626美元、西班牙95,428美元、荷蘭60,098美元、澳大利亞54,600美元、瑞士44,747美元、比利時40,664美元、阿根廷40,610美元等[22]

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第五部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第29-26条)详述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形式[2],仅限于已列入或可能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财产[24]。援助的形式包括研究、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培训工作人员、提供设备以及提供贷款和无偿补助金[25]

教育计划

第八部分:教育计划(第27-28条)要求缔约国通过一切适当手段,增强本国人民对世界遗产的认知[2][26]。接受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的作用[27]

报告

第八部分:报告(第29条)要求缔约国定期报告其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包括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28][2]

最后条款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第30-38条)管辖《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订[29]

批准

截至2023年,该公约已获得195个国家的批准,其中包括191个聯合國會員國,2个联合国观察员国聖座梵蒂冈)、巴勒斯坦国),2个新西兰聯繫邦库克群岛纽埃)。仅有2个联合国成员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列支敦士登瑙鲁[4]

各国批准、加入、接受或继承该公约的时间如下[4]

注释

  1. ^ 该公约第30条写明“本公约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除上述五种语言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亦提供中文葡萄牙语希伯来语的翻译[1]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24-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1) (英语).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24-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7). 
  3. ^ The Rescue of Nubian Monuments and Site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24-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英语). 
  4. ^ 4.0 4.1 4.2 States Partie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24-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31) (英语). 
  5. ^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4-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4) (英语). 
  6. ^ 簡瑞榮. 文化政策. 臺北市: 五南. 2019-06: 89–92. ISBN 9789577634450 (中文(臺灣)). 
  7. ^ 東京文化財研究所. 世界遺産用語集 改訂版. 2017. ISBN 9784901794473 (日语). 
  8. ^ Meskell, L. A Future in Ruins: UNESCO, World Heritage, and the Dream of Pea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71–72 [4 November 2022]. ISBN 978-0-19-064834-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8). 
  9. ^ 9.0 9.1 松浦晃一郎. 世界遺産―ユネスコ事務局長は訴える. 講談社. 2008. ISBN 9784062147484 (日语). 
  10.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
  11.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条.
  12.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4条.
  13.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5条.
  14.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
  15. ^ 15.0 15.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8条.
  16.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9条.
  17.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1条.
  18.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3条.
  19.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4条.
  20.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5条.
  21.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6条.
  22. ^ 22.0 22.1 何謂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2024-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25) (中文(臺灣)). 
  23. ^ World Heritage Fund.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24-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4) (英语). 
  24.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0条.
  25.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2条.
  26.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7条.
  27.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8条.
  28.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9条.
  29.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31、33、37条.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