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两国“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

  1. 双方同意从尖高山瑞典语Hsaochaw Bum景颇语Mu Lang Pum, Manang pum)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2. 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
  3. 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条约签订后,缅甸多获得了一千多平方公里领土)
  4.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5. 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该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溫貌英语Win Maung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随着该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正式划定[1]

背景

 
代表緬甸簽署條約的緬甸總統溫貌

簽約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國際上處於不利地位。大躍進使中國經濟衰退;中國與印尼因為印尼華僑問題而關係緊張(1965年印尼發生九·三〇事件,大批華僑被殺);1958年八二三砲戰使中美處於戰爭邊緣;與印度關係開始惡化(1962年爆發中印戰爭)。中共對東南亞共黨的援助使鄰國對中國有戒心,緬甸因此於1958年與美國簽定十年軍事援助條約,次年接受美國三千七百萬美元經濟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簽定此約,傳達與鄰國和平共處,解決爭端的意願[2]

影響

中緬部分邊境被原“雲南人民反共志願軍”控制。1960年5月起,中緬以勘界會議為名,秘密協議攻擊该部队。条约签订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軍區與緬軍協同作戰,共同攻擊泰北孤軍。緬甸同意解放軍可以進入緬甸國境內20公里作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此役稱為「中緬聯合勘界警衛作戰」,緬甸方面稱為「湄公河戰役」[3][4],台湾将其稱為「江拉基地保衛戰」[5][6]

中國在此條約中獲得軍事上重要的地點,能夠進出藏東與印度東北部。這些地區在1959年藏區騷亂與1962年中印戰爭被作為部隊集合區[2]。缅甸則從本條約獲得南畹地區,克欽邦佤邦之間唯一的公路由此通過。按傳統習慣定界使缅甸獲得一千平方公里的領土。[7]

參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中国人大网,于2012-7-4查阅. [2012-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7). 
  2. ^ 2.0 2.1 Eric Hyer. The Pragmatic Dragon: China's Grand Strategy and Boundary Settlements. UBC Press. 16 December 2014: 78–79. ISBN 978-0-7748-2638-9. (英文)
  3. ^ 中緬聯合勘界警衛作戰. 新華網. 2007年7月26日. 
  4. ^ Richard Michael Gibson. The Secret Army: Chiang Kai-shek and the Drug Warlords of the Golden Triangle. John Wiley & Sons. 4 August 2011: 171–172. ISBN 978-0-470-83021-5. (英文)
  5. ^ 江拉基地.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014-1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8). 
  6. ^ 覃怡輝. 金三角國軍血淚史:1950 - 1981. 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 2009年8月28日. ISBN 9789860194913. 
  7. ^ M. Taylor Fravel. Strong Borders, Secure Nation: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in China's Territorial Dispu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5 August 2008: 88. ISBN 1-4008-2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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