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10年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国防动员法
公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现状:施行中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2]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本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02-26, Wikidata Q6972186 (中文)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2月26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