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2年2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1][2]。
简称 | 领海及毗连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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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1992年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1992年2月25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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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第一条是“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2]
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 Wikidata Q25824230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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