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
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俗称“新新国会”,乃相对于俗称“新国会”的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而言)是1920年起开始筹备的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但参议院议员一直未能产生,最终此届国会流产。[1]
沿革
第二届国会(又称安福国会、新国会)结束后,恰逢桂系控制的护法军政府受孙中山进攻而撤出广州。1920年10月24日,护法军政府主席总裁岑春煊宣布取消军政府,服从北京政府。北京政府方面的大总统徐世昌乃宣布全国统一,并于10月30日下令举行国会议员大选,该令称:“和平统一,善后各端亟待次第施行”,“参众两院议员应即从新选举,着内务部依照元年8月10日公布之《国会组织法》暨《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督同各省区长官,将选举事宜,迅速妥筹办理。”第三届国会自此开始筹备。[1]
徐世昌的上述命令,遭护法军政府大元帅孙中山、皖系浙江督军卢永祥、直系湖北督军王占元、直系江西督军陈光远通电反对。中国全国举行国会众议员选举的省份只有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甘肃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省、青海省、蒙古共11个省区。新当选的众议员被称作“新新国会议员”,因产生于第二届国会(新国会)之后。[1]
但是由于政局变动,北京政府未颁布参议员选举办法,上述11个省区的国会众议员在北京等了一年多,但第三届国会由于参议员未能产生,故一直不能召开。1922年4月初,福建督军李厚基还以“南军虽退,土匪尚多,一年以来,此剿彼窜,……加以选民迁移靡定,调查资格无从着手”为由,向大总统徐世昌申请缓行选举。[1]
1922年5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直系击败奉系后,直系试图恢复第一届国会(旧国会),遭到第三届国会议员通电反对称:“本届国会,系从旧法改选,在政府既足以维持法统,尊重民权,而被选者亦极自由,绝无党派官厅之操纵”,力主“请政府立颁参议员选举办法,南北未办选举各省长官,赶速举办,召集期以三个月”。后来,在直系支持下,第一届国会于1922年6月宣布恢复职权,第三届国会乃最终流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