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全名中国朝鲜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国清朝政府朝鲜王朝于1882年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后被朝鲜一方视为不平等条约

1882年朝鲜发生壬午兵变,作为宗主国清朝出兵镇压。由于日本在朝鲜势力的扩张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促使其改变此前不干涉朝鲜内政外交的政策,并开始朝加强中朝宗藩关系的方向转变。

1882年10月1日,中国代表李鸿章周馥马建忠与朝鲜代表赵宁夏金弘集鱼允中在中国天津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双方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宗旨:朝鲜系中国属国,自主而非独立。朝方对此深表赞同。该条约共八条,通过该条约,清政府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乃至朝鲜国王与北洋大臣被视为同级。不过章程的前言则说到:“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1][2]此后清政府又与朝鲜签定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等条约,在朝鲜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处的租界在内的更多的权益。

參見

  1. ^ 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澎湃. [202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7). 
  2.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