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Product Endorser、Advertising Endorser),為代替某方面發表言論的人。 也是指代表某一特定品牌產品或服務,發表官方言論的人。 發言的目標是要達到正面的效果,例如令傳媒觀眾對其代言的企業產生好感,投其信任的一票,或購買服務及商品等。

邀請代言人有時是廣告公關宣傳方法的一種,目前很多產品都喜歡邀請明星擔任代言人,令該產品更容易被公眾接受,以及在芸芸同類產品中更為突出。

詞源

代言一詞,出自《尚書說命上》:“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意思是皇帝恭敬地默默思考治理天下的辦法,然後夢見天帝賜予其一位賢良輔臣,並代替其發言。原為專指代皇帝擬寫詔命大臣[1]

產品代言

與廠商的關係

  • 產品代言是一種廣告行為,代言的合約期間內,不得公開使用或宣傳其他廠商的同質性產品……等,損及產品 利益的行為。
  • 代言期間,因代言行為所衍生的廣告影片,所有權歸廠商所有。如無在代言合約中另行註明廣告影片使用期限外,廠商可在代言合約逾期後,繼續使用其廣告影片,而不必再支付原本代言人任何費用。
  • 代言費屬於表演人的活動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應繳納所得稅

與消費者的關係

  • 如廣告不實,因而對於消費者權益造成危害者,有些國家的消費者保護法律規定代言人需負連帶責任,情節重大者可能涉及詐欺或商業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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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 【溯源集】代言 代皇帝擬詔 - 人間福報. [2023-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