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平的正義

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而非形而上学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篇文章,发表于1985年。[1]在这篇文章中,他描述了他对正义的概念。它包括两个主要的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罗尔斯以"词汇优先"的方式安排这些原则,按照自由原则、公平机会平等和差异原则的顺序排列。如果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发生冲突,这种顺序决定了它们的优先次序。然而,这些原则旨在作为一个单一的、全面的正义概念--"正义即公平",而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这些原则的应用始终是为了确保"最不利的人"能够受益,而不是受到伤害或被遗忘。
罗尔斯最初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这一理论,随后在他后来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英语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扩展了其中的几个主题。

第一项原则:自由原则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指出,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罗尔斯声称 "某些权利和自由比其他的更重要或更'基本'"。 [2] 例如塞缪尔·弗里曼英语Samuel Freeman (philosopher)认为,罗尔斯认为 "个人财产"--个人物品、家庭--构成了基本自由,但拥有无限私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却不是。[3] 作为基本自由,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府都不能修改、侵犯或取消个人的这种权利。 [4]托马斯·莫尔藤斯英语Thomas Mertens说,罗尔斯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原则由处于 "公平 "条件下的有代表性的公民选择时,就是公正的。[5]

正义论中,罗尔斯阐述了自由原则,认为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是相容的。不过他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此进行了修正,指出"每个人都对完全充分的平等基本权利和自由计划有平等的要求"。[6]

第二项原则: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建立分配正义英语distributive justice的正义即公平的组成部分。罗尔斯赋予公平机会平等原则以词汇上的优先权,而不是差异原则:一个社会不能在不允许获得某些办公室或职位的情况下,安排不平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最弱势者的份额。

机会的公平平等

这一原则认为,"办公室和职位"[7]应向任何个人开放,无论其社会背景、种族或性别。它比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 "更有力,因为罗尔斯认为,一个人不仅应该有 "权利 "获得机会,而且应该有 "有效 "的平等机会,与另一个具有类似自然能力的人一样。[8]

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规范了不平等:它只允许对最贫困者有利的不平等。这常常被误解为涓滴经济学;罗尔斯的论点更准确地表达为一个财富 "向上扩散 "的系统。[9]通过保证社会中最差的人获得公平待遇,罗尔斯补偿了自然发生的不平等(譬如一个人天生的才能,如运动能力)。

罗尔斯为"差异原则"辩护的依据是,由于"机会公平"具有词汇上的优先性,因此在可能发生的帕累托最优方案中,公正的选择将是使最差的人受益,而不是最好的人。

参见

作为公平的正义:重述英语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引用

注释

  1. ^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哲学与公共事务 "14(1985年夏季):223-51.
  2. ^ Freeman, 2007:45
  3. ^ Freeman, 2007:50
  4. ^ Freeman, 2007:51
  5. ^ Follesdal, ed. by Andreas; Pogge, Thomas; Mertens, Thomas. Real world justice : grounds, principles,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Dordrecht: Springer. 2005: 86 [13 August 2015]. ISBN 9781402031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12 September 2015). 
  6. ^ Rawls 2005:5
  7. ^ Freeman, 2010:86
  8. ^ Werner, 2008: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qual-opportunity/#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 Freeman, 2010:291-92 & 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