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制
投票制度
(重定向自全額連記制)
全票制又稱「全額連記制」或「多議席多票制」,指選民最多可選擇與議席數量相同候選人的投票制度。全票制可細分為簡單全票制(plurality-at-large)及排序全票制(preferential bloc voting),分別在於後者包括了投票者對候選人的優先選擇次序。[1]
例子
簡單全票制
假設某選區有三個席位,七名候選人,選舉有1500名選民投票,每名選民選擇了最多三名候選人。結果如下:
- 甲:1,250 乙:800 丙:650 丁:600 戊:500 己:400 庚:300
勝出者為甲、乙和丙。
排序全票制
選民在選票上把候選人按自己的選擇排優先次序,計票時,最少人選為首選的人被淘汰,其得票按排序複選制的原理分配給餘下的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當選,其選票亦按排序複選制的方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計票程序按此進行下去,直至選出所有議席。
應用
在香港,全票制應用於現時選舉委員會分組界別選舉、香港立法會勞工界功能界別的議席以及選舉委員會功能界別的議席。2023年起各區議會的間選議席也採用全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采用简单全票制,但又结合了两轮选举制:第一轮选举中,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不举行第二轮选举。若过半数者不足应选者人数,取得票前列若干人举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且过底线者当选。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Block Vote.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UK. [March 27,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May 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