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

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草案)》,是1966年11月17日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一个指示草案,史称“停产闹革命[1]

概述

该草案是中央文革小组陈伯达王力关锋戚本禹以及唐平铸于1966年11月17日和首都革命职工代表举行座谈期间,由王力宣读了该草案。一共十二条,也因此称之为《工厂十二条》,内容是鼓励在工厂范围内进行文化大革命推广活动。但是该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人的抵制,因此产生了讨论,主要是不同意中央文革小组在工交部分开展文化大革命[1]。之后在陶铸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组织草拟与十二条相对立的《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简称《工交十五条》。后者主张工矿企业仍然按照四清运动部署,分批分期,证明教育,不搞串联,减持八小时生产)[2]

但是毛泽东否定了《工矿十五条》。中央文革小组对《十二条》进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即《工业十条》[3]

参考

  1. ^ 1.0 1.1 张静如主编.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沈阳:万卷出版公司. 2008.08: 338. ISBN 978-7-80601-874-3. 
  2. ^ 党史理论研究室编;刘海藩主编. 中国共产党党史全鉴 第4卷. 党史研究出版社. 2006.11: 1592. ISBN 978-7-80112-612-2. 
  3. ^ 张静如主编;赵勇民,李颖副主编.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沈阳:万卷出版公司. 2012.10: 306–307. ISBN 7-5470-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