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春(?—?),清朝官員,本籍閩縣。
刘绍春於1843年上任淡水廳大甲中軍守備,為台灣清治時期的地方官員,該官職主要從事大甲地區武職事務,品等不高,只為正七品以下。
1848年劉紹春擔任竹塹北路右營游擊,1853年任噶瑪蘭營都司,但因噶瑪蘭地方民亂,導致臺灣府撫民理番通判董正官被殺,遂被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