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重定向自勞工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與職業災害,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蔣中正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黨團協商,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1]。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2]
職業安全衛生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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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職安法 |
施行日期 | 1974年4月19日 |
修正次數 | 5 |
最新修正 | 2019年5月15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勞動部 |
目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備註 | 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2013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
參考文獻
-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13 (中文(臺灣)).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9-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