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過程 (2021年9月至11月)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過程
2019年 尚未開始 3月至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0年 1月 2月至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11月 12月
2022年1月或以後


9月

2021年9月,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對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組織及人士進行清算,如民間組織支聯會及學生組織賢學思政

司法案件

1名57歲廣告設計員於5月至6月期間無合理因由不斷打電話給3名司法書記,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被控不斷打電話罪,案件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2000元保釋,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於更改住址24小時內通知警方、每日向警署報到及不得以任何形式,即言語、行為、電話、傳真滋擾司法機構人員。案件押後至12月3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其手提電話、電腦、記憶卡等。[1]

司法案件

1名地盤工人和1名男學生於2019年10月13日旺角發生黑衣人起飛腳踢警事件中,被指在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員,企圖搶去警員的雷鳴登霰彈槍,和抗拒警員拘捕;被控非法集結,襲警,企圖搶劫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等罪。

地盤工人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但否認企圖搶劫罪。男學生則否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2人於區域法院受審後,於上月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謝沈智慧聽罷辯方求情後,表示需時考慮判罰,遂將案件再押後至10月8日判刑,期間2被告續須還押。[2]

賢學思政成員被捕

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賢學思政的三名成員,包括召集人王逸戰、秘書長陳枳森及發言人朱慧盈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案情,稱3人曾經呼籲市民不要使用「安心出行」,並在進入處所時提供虛假資料;並指他們曾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民族信念,並非單一口號;亦建議市民習武,革命來臨時要勇武抗爭,對準港共、中共政權。李桂華又提到,「賢學思政」在旺角設立會址「不二」作為「聚腳點」,進行小買賣及展覽,又向有相同理念的在囚人士提供物資,認為這些物資可助招攬獄中追隨者。警方強調拘捕行動會繼續,並會繼續調查資金來源,以及組織金主誰屬。

賢學思政成員提堂

3名被捕的賢學思政成員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判官蘇文隆審理,這是他首次處理《國安法》案件。甫開庭,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即要求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再訊,以待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蘇文隆批准。蘇文隆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隨即指不相信各被告在保釋期間,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拒絕3人保釋,意味著3人將會在獄中度過中秋,未能與家人團聚。

控罪書指,王逸戰、陳枳森及朱慧盈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其中黃沅琳為「賢學思政」前發言人,與王逸戰於今年6.12兩周年前夕曾被捕,被指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後獲准保釋。

[3]

賢學思政第四名成員被捕及提堂

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第22及23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旺角拘捕「賢學思政」前發言人黃沅琳。同日由警車送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擔任審理;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毋須答辯,由於需時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再訊,他反對被告保釋候訊。最終羅德泉拒絕批准保釋,須即時還柙。

控罪書所述,黃的被捕時間為周三(22日)凌晨。據了解,黃在王逸戰等3人提堂後,主動往警署投案。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司法案件

於2019年12月28日的上水警民衝突中,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因被指有份圍毆一名途人及企圖搶槍,被控襲警,兩項抗拒警員,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抗拒警員,但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經審判後,襲警罪不成立,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指,被告隨意傷害無辜途人,「明顯是罔顧法紀」,也是前線主動角色,而且曾嘗試扣圖涉案霰彈槍的板機,若非槍枝未上膛及有上鎖,「後果不堪設想」,在考慮被告等候審訊時非常努力學習及其他因素後,最終四項控罪,共判囚4年9個月。[5]

司法案件

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所發生的何君堯遇刺案中,現年31歲的行刺者董栢輝承認有意圖傷人,傷人兩項罪行,被重判9年。

10月

2021年10月,反修例運動期間部署在香港特區政府總部以及立法會外部的水馬被拆除,特首辦外的添華道亦恢復通車。[6][7]。雖然香港政府表示社會已經全面回復安全常態,但背後的政治打壓、拘捕仍然持續,同時海外示威活動仍未停止。

邵嵐於雅典衛城掛「光時」旗 遭當地警方拘捕

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前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邵嵐和藏族學生謝拉左桑(Tsela Zoksang)在希臘雅典衛城的奧林匹克運動會聖火採集儀式綵排現場的衛城上展示被北京視為「藏獨」標誌的雪山獅子旗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橫幅,並高叫「Free Tibet(解放西藏)」、「Boycott Beijing 2022(抵制北京2022)」以及「No freedom, No Games(沒有自由,就沒有奧運)」等口號。10分鐘後被趕至的希臘警員拘捕。橫幅被保安員沒收。[8]

國際特赦組織宣佈關閉香港辦公室

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以《港區國安法》阻礙工作,及擔心受到刑事制裁為由,決定關閉在香港的兩個辦公室,包括成立接近40年的香港分會。[9]

11月

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人事調動

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及建議,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海關副關長何佩珊接替屆齡退休的鄧以海出任海關關長,是海關1909年以來首位女性關長。[10]

鍾瀚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刑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在2020年7月至10月干犯一項分裂國家罪,亦被控在2018年1月至去年10月干犯一項洗黑錢罪,涉及約13萬5千元。他早前承認控罪,在區域法院被法官陳廣池判監43個月。

鍾翰林的分裂國家罪被判監40個月,洗黑錢罪被判監18個月,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3個月。

陳廣池表示,被告無實際計劃分裂國家,但他的目的卻明顯不過,指出分裂國家的罪行不一定要實際使用武力,而被告在涉案3個半月內干犯這項罪行,若非被捕,他大有可能繼續犯罪,判刑要作出懲罰及要有阻嚇作用。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他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以身試法,聲稱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已停止香港學生動源的活動是自欺欺人,以為將組織改為外國分支,就不會違法,在社交媒體招募義工及籌款,是積極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

至於洗黑錢罪的刑期,陳廣池指,是考慮到涉案時間為兩年半,涉及約13萬5千元,無證據顯示有嚴重組織,亦無證據反映被告獨吞款項,辯方亦指是用作活動經費。[11]

參考資料

  1. ^ 涉滋擾司法人員 廣告文員被控不斷打電話罪准保釋候訊. [2022-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8). 
  2. ^ 黑衣人起飛腳踢警事件 地盤工男學生罪成10.8判刑. [2021-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9). 
  3. ^ 【串謀煽顛】賢學思政3成員不准保釋 還押至11月初再訊. [2021-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 
  4. ^ 【賢學思政案】黃沅琳申保釋被拒 旁聽人士大堂飲泣、見警淋雨即叫好. [2021-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 
  5. ^ 【12.28 上水】16 歲少年被指搶霰彈槍 暴動等四罪共囚 4 年 9 個月. [2021-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 
  6. ^ 總外水馬移除 李家超:香港回復安全穩定常態. [2021-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3). 
  7. ^ 立法會外圍「水馬陣」晚上移走 警在場巡邏防有人滋事. [2021-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3). 
  8. ^ 北京冬奧:兩名社運人士在聖火點燃儀式前於雅典抗議被捕. [2021-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 
  9. ^ 存档副本. [2021-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1). 
  10. ^ ([//web.archive.org/web/20211021040518/http://www.hkcd.com/hkcdweb/content/2021/10/21/content_1300866.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海關「一姐」何珮珊就任 林鄭:深信她定能帶領海關迎接挑戰]]
  11. ^ 法官指若非被捕鍾翰林或續犯案 判刑需具懲罰及阻嚇力. [2021-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