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澳門)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1年4月11日) |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葡萄牙語: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CCAC;英語: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獨立運作公共機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只須對行政長官負責(僅限於政治責任)。
廉政公署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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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廉政專員 | 陳子勁 |
助理專員 | 歐陽湘、林燕生 |
辦公室主任 | 陳彥照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共機關 |
成立年份 | 1992年 |
所屬部門 | 獨立工作,直接對行政長官負責 |
總部 | 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6-17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電話 | +853 2832 6300(總部) +853 2836 1212(投訴中心) +853 8395 3321(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853 2845 3636(黑沙環社區辦事處) +853 2836 3636(氹仔社區辦事處) |
廉政公署職責為預防及打擊貪污行為,以及處理行政申訴等。現任廉政專員為陳子勁,總部設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6-17樓,投訴接待中心則設於同區的皇朝廣場14樓;並於黑沙環、氹仔設有社區辦事處。
權力及架構
1992年反貪公署初設之時,首長為政務司級。公署營運方針不受澳門總督及澳門立法會指揮,義務上只須向總督報告。
澳門回歸後,廉政公署承襲以往傳統獨立運作,首長只對行政長官負政治責任。
廉政公署透過廉政公署部門而運作,部門首長為廉政專員,其下設有專員辦公室、兩名助理專員、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等。專員辦公室及助理專員主要輔助廉政專員日常工作、宣傳教育及公署財政、公關工作等。
歷史
澳葡時代
廉政公署前身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為“反貪公署”,葡萄牙語:Alt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e a Ilegalidade Administrativa, ACCCIA),1992年3月15日成立。
早於1975年,澳門總督李安道眼見香港反貪工作起步,提議成立專責肅貪部門,以對付日益嚴重的貪污問題。但是未有完善相關法規,一直未能成立。
1983年立法會將成立「肅貪委員會」一事提交議程,開始討論成立可行性。
1987年,立法會通過制定針對賄賂處分制度及刑責的專門法律,於1990年通過將成立的反貪公署的權力法規,制定有關該署行政地位以及職能等。
1991年,澳門總督韋奇立將軍委任葡萄牙的薛克法官為公署首任反貪專員,意味公署步入成立階段。
1992年,反貪公署的組織法於立法會通過,開始招請及培訓人才,成立過程歷經17年之久。
澳門主權移交
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按《基本法》規定成立廉政公署,即取代了葡屬澳門的反貪公署的職責,廉政專員成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必須由連續在澳居住滿15年之中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出任,並需由澳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2009年8月17日,隨著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頒佈,澳門的反貪工作終在2010年3月1日正式延伸至私人層面,並於2011年3月將首名涉貪私營機構職員拘捕[1]。
職責
- 開展預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行動;
- 針對由公務員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針對在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執行行政申訴工作,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得到保護,並透過其組織法所規定的途徑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
組織法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1/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回歸法》。
- 第2/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10/2000號法律(2000年8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2009年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2012號法律(2012年3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7/2024號法律(2024年8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2024號法律(2024年9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門的組織及運作》。
組織架構
廉政專員
助理專員 |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反貪局 | 行政申訴局 | 技術審議委員會 | ||||||||||||||||||||||||||||||||||||||||||||||||||||||||||||||||||||||||||||||||||||||||||||||||||||||||||||||||||||||||||||||||||||||||||||||||||||||
綜合事務廳 | 社區關係廳 | 調查一廳 | 調查二廳 | 調查三廳 | 調查四廳 | 技術支援廳 | 行政申訴廳 | 審查及研究廳 | |||||||||||||||||||||||||||||||||||||||||||||||||||||||||||||||||||||||||||||||||||||||||||||||||||||||||||||||||||||||||||||||||||||||||||||||||
財政管理處 | 人力資源處 | 宣傳教育處 | 社區推廣及公關處 | 資訊處 | 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 情報處 | |||||||||||||||||||||||||||||||||||||||||||||||||||||||||||||||||||||||||||||||||||||||||||||||||||||||||||||||||||||||||||||||||||||||||||||||||||
- 反貪局和行政申訴局各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歷任專員
澳門反貪專員
歷任助理專員
裝備
爭議
- 在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未頒佈前,未能處理涉及私人機構案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