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
此條目論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反革命是指一切反对革命,与革命政权对立,进行破坏活动,试图推翻革命政权的人或行为。该词最早出現在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認為旺代省的保皇黨、天主教皇家部隊、大不列顛王国援軍等為反革命,帶貶义意。
原本「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同属于中性词,但在共產國家革命發展的過程中,反革命被視為嚴重的負面行為,成为政治犯的罪名。
「反革命」通常被用来对政敌的攻击。1924年前後,在中國國民黨聯俄容共時期[註 1]的政治宣傳與演講中,這個詞彙本身已經轉向一種帶有嫌惡意涵的負面評述,在國共分途後,雙方互執過去齊心打造的「反革命」互相攻訐;最明顯的如国共内战期间,国共双方互指对方为“反革命”。1950年代,毛泽东發起「镇压反革命运动」,處決「反革命分子」,雖然在時空背景與政治條件殊異狀況之下,比對1930年代對反革命分子的審理,有某方面巧妙的相似。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有红卫兵派系宣称自己拥护毛主席而指责敌对派系为「反革命」。中共九届二中全会期间,毛泽东与林彪因是否重设国家主席问题上爆发冲突,毛泽东强调自己不当国家主席,将“设国家主席”定性为“反革命纲领”。1989年,北京市发生六四事件,官方称北京市发生严重的「反革命暴乱」,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戒严令。戒严部队以武力开进天安门广场进行清场。
「反革命事件」的說法並非中國獨有,前蘇聯及其他國家的共產黨也使用:如1917年俄國革命後,一批批的帝俄貴族,多以反革命名目,執行死刑。
話語流變
中國最早出現「反革命」字彙,不晚於1917年,這年在中國的報刊上對於俄國革命報導中有記者使用「反革命」稱呼帝俄時期留下的殘存武裝與貴族等反對勢力;發生在廣州國民政府統治下1924年廣州商團事件中,《廣州民國日報》與《嚮導》對事件的報導與評論內,有意識地運用相關話語進行政治宣傳,同時,在黃埔軍校內或一般南方民間開始廣泛運用「反革命」一語,以至於當時人在北方的唐有壬大加撻伐,稱:「有一種流行名詞『反革命』,專用以加於政敵或異己者。只這三個字便可以完全取消異己者之人格,否認異己者之舉動。……被加這種名詞的人,頓覺得五內惶惑,四肢無主,好像宣布了死刑似的」。這組詞彙在北伐一開始就帶有負面意義,在國民革命軍北伐前與行進過程中,眾多軍事電文、各地民眾響應呈文、官方宣傳或南方的機關報內,「反革命」一語幾乎等同正在討伐的北洋軍閥;然而隨著軍事行進推演到長江中下游一帶,唐有壬「死刑似的」一語成讖,武漢國民政府在有留俄背景司法部長徐謙主導下,真將〈反革命罪条例〉成為一紙刑事法規,而首次審判的,是前隸吳佩孚部的陳嘉謨與劉玉春,審判日期僅在法規公布隔日,[1]根據報載,當日圍觀者眾,群情激亢,然身為軍事將領的蔣介石聽聞此事卻不甚愉快。[2] 1928年3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中, 反革命分为现行反革命和历史反革命两类。,1950年3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0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打击的重点是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为了加强对运动的领导,1951年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明确“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行为都构成反革命罪”。反革命分子被分为十一类[3]:
- 特务间谍;
-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 反动会道门头子;
- 恶霸;
- 土匪;
- 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
- 托匪分子;
- 汉奸;
- 蒋匪军、政、警、宪、特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
- 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
- 其他现行反革命破坏分子。
现行反革命分子则指[3]:
-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
-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
- 间谍或资敌行为者;
-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
-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破环、杀害行为;
-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挑拨、煽惑行为;
-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
-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积极参加者;
-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尼加拉瓜亲美反共反政府的右翼反叛团体,自称为“反革命组织”(西班牙语:Contra,为la contrarrevolución的缩写)。
注释
- ^ 臺灣方面學界慣稱「聯俄容共」,或大陸學界稱「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聯俄聯共」,指1923年至1927年這段時期共產党人在中國國民黨內部共同推動國民革命的這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