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坏分子在中国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后来又增加了“右派”,成为“黑五类”。

沿革

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

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压反革命和肃清暗藏反革命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坏分子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实际上,划分出来的坏分子,一般包括[1]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诈骗犯、贪污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流氓阿飞以及农村中那些阶级出身、政治历史都没有问题,而又犯有偷盗、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满释放回村监督改造的贫下中农。到文革前期,一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所谓的劣迹,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群众认为是坏人的,包括拒不放弃宗教信仰的教职人员或信徒、以及抵制检举揭发他人的,也被归类到坏分子中去。也即,坏分子常指刑事犯罪分子、劳改释放犯[2]

参考文献

  1. ^ 高涛:“黑五类”,《档案天地》,2012年10期,第12-16页)
  2. ^ 人民网揭秘:毛泽东发动整风的初衷. [2014-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