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城信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区的一种金融合作组织。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开办的从事储蓄贷款汇兑结算、代办代理等银行零售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监管。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大会,而是社员大会。常设管理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理事会。不是实行按股份多少计算投票权,而是按社员或理事的多数投票的“人合”性质的组织。例如,《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第41条规定,合作社重大事项“应有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经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这保证了小股东的权利;第43条规定,“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历史

中国大陆最早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79年出现于河南省驻马店市。1980年代,城市信用合作社主要出现在地级以上城市市区。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人民币284亿元。1992年至1993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与资金规模爆炸式增长。到1993年底,达到近4800家,总资产为人民币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中国人民银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1995年起,部分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至此,全国基本上停止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2012年4月6日,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宁波东海银行。至此,城市信用合作社走入了历史。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997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3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