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官房

大臣官房(日语:大臣官房だいじんかんぼう Daijin kanbō */?)是日本行政機關中,內閣府及各省必定設置的內部部局之一。設於內的稱為長官官房

概要

大臣官房是掌管府省廳組織管理、內部部局間聯絡協調等業務的頭號部局,相當於總務局。但內閣依內閣法規定設置的內閣官房,與大臣官房不同(責任者為內閣官房長官)。一般英譯為Minister's Secretariat或Secretariat of the Minister(大臣秘書處)。

掌管事務

大臣官房(長官官房)所掌事務由各府省組織令規定,共同事務如下。

  • 機密相關事務
  • 保管大臣(長官)官印及省(廳)印
  • 職員職階、任免、津貼、懲戒、職責與其他人事相關教育訓練
  • 執掌業務的綜合協調
  • 審査法令案等官方文件
  • 國會聯絡
  • 接收、發送、編輯與保存官方文件
  • 公共關係
  • 資訊公開
  • 機構及員額相關事務
  • 行政考査
  • 經費與收入預算、結算及會計等會計監査
  • 國有財產及物品管理
  • 職員衛生、醫療等
  • 政策評估
  • 非屬內部部局掌管之事務

大臣官房列表

備註

官房長

  • 國家行政官廳的局、部、課,法律強制要求需設首長作為責任者(局長、部長、課長),但作為局處之首的官房並無強制設立官房長。
  • 大臣(長官)官房做為部局之首,其秘書、總務、會計等三課課長(合稱官房三課長日语官房三課長)與各局課長不同,是晉升最高幹部的必經之路。
  • 介在事務次官(或廳的次長、警察廳的長官)與官房三課長之間的官房長並不是必要職階,因此內閣府設置法國家行政組織法無強制規定各府省廳需設官房長,而是由個別政令規定(實際上中央省廳再編後所有府省皆設有官房長)。
  • 廳的長官官房並不一定設有官房長,如國稅廳(設2名官房審議官)等。此時,長官官房由廳的次長直接監督。

官房的設置

  • 內閣府本府與各省必須設置大臣官房,廳則不強制設置。有些廳是以總務部等部局替代。
  • 未設長官官房的實例有金融廳(總務企劃局)、消防廳(具有官房角色的課設為廳直屬課)、公安调查厅海上保安廳(總務部)、林野廳水產廳(由林政部、漁政部等頭號部局擔任)等。
  • 宮內廳非內閣府設置法上的外局,但設有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配置官房審議官)。警察廳也非國家行政組織法上的外局,但也有長官官房及官房長。
  • 行政委員會日语行政委員会中,公正取引委員會設有事務總局官房(不設官房長)。人事院由事務總長直屬的總務課、人事課、會計課等合稱「官房部局」。另外從內閣獨立的憲法機關會計檢查院設有事務總長官房(不設官房長,配置總括審議官)。

官房的名稱

  • 中央省廳再編時,新府省廳的官房以「府省廳名+大臣官房(長官官房)」命名,如「內閣府大臣官房」、「總務省大臣官房」、「防衛廳長官官房」。舊府省時代則以「大臣職名+官房」為主要名稱,也就是省略「府、省」等字,如「內閣總理大臣官房」、「法務大臣官房」。
  • 大藏省、文部省、厚生省、運輸省4省將「省」加入官房正式名稱,但由於是少數派,法令條文或議院事務局與其他官廳公文書上仍多將「省」字省略(如:大藏省大臣官房寫作大藏大臣官房)。

地方長官官房

1947年地方自治法實施以前的地方行政官廳(府縣、東京都北海道廳日语北海道庁 (1886-1947)樺太廳)也設有官房,府縣官房稱為知事官房,東京都、北海道廳、樺太廳稱為長官官房

局長官房

北海道開發廳地方支分部局北海道開發局日语北海道開発局,在2001年中央省廳再編以前設有「局長官房」。北海道開發廳人員多半在北海道開發局,因此本廳沒有長官官房。省廳再編後開發局成為國土交通省地方支分部局,局長官房改稱「開發監理部」。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