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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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襗(?—?),字誠之,號鶴溪直隸常州府武進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莊襗
大明山東布政使司參議
籍貫直隸常州府武進縣民籍
字號字誠之,號鶴溪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嘉靖年間
出身
  • 弘治九年丙辰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應天府鄉試第二十一名舉人。弘治九年(1496年)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五十二名,三甲第一百七十七名進士[1][2]。授直隸寶坻縣知縣,創修城墻。陞戶部主事,出為河間府知府,陞山東參議,仍留治府事[3]。因忤劉瑾罷官。嘉靖初年,應詔上陳江南十事,朝廷特命有司施行[4]

家族

曾祖莊秀九;祖父莊林;父莊斌,前母濮氏;前母汪氏;張氏[5]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杜甲、周嘉露、黄文蓮、胡天游《河間府新志·卷之七》
  4. ^ 四庫全書本《江南通志·卷一四二》:莊襗,字誠之,武進人。𢎞治丙辰進士。令寶坻,外戚中官窟穴為奸襗悉裁以法。邑舊無城,襗請築之,二旬而畢。冢宰倪岳疏襗政績十七條,行之天下。擢戶部主事,出督徐倉,發粟賑荒,不待奏報。以忤劉瑾罷。嘉靖初應詔陳江南十事,特命所司行之。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明代登科錄彙編》之《弘治九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