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逆中華法系中的一種罪名,指的是家庭內部成員或一定親屬間卑幼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包括但不限於殺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惡逆這項罪名自漢朝起開始出現。《北齊律》將其列為「重罪十條」中的第五條。隋《開皇律》將其列為十惡的第四位。唐律沿襲之,將其列為十惡之第四位,是一項重罪,規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殴祖父母者斩。”明、清時代,對於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古代日本沿襲唐律,將惡逆罪列為八虐日语八虐之第四位。漢字文化圈朝鮮半島越南等國亦有惡逆的類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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