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乙宇同

於乙宇同(韓語:어을우동,1430年/1440年?—1480年十一月十八[1]),也作於宇同어우동)、於于同어우동)、於乙于同어을우동),朝鮮王朝成宗時期的女詩人、作家及畫家。本贯尚州朴氏,名不詳,承文院知事朴允昌박윤창[2]與夫人鄭氏之女。

於乙宇同
朝鮮王朝成宗時期的女詩人、作家、畫家
朝鮮王朝貴族
於乙宇同、於宇同
位號惠人
出生
朝鮮李朝
婚姻名份正室
逝世1480年
朝鮮李朝漢陽
親屬
父親承文院知事朴允昌
母親鄭氏
泰江守李仝(離異)
夫之父永川君李定
夫之嫡母權氏
夫之繼室不詳
兄弟朴成根
2人
1人

由於她曾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不符合當時社會的禮教規範,故有「毒婦」、「妖婦」、「淫婦」、「惡女」[3]、「色女」等稱號。「於乙宇同」是她自己取的名字,意為「與男人苟合」,文獻中有時也會與姓氏連稱,稱為어우동(朴於宇同)。

生平

出身與婚姻

朴氏出身士族,是兩班家庭的大家閨秀,後嫁給朝鮮王朝宗室孝寧大君嫡五子永川君李定之庶長子、正四品泰江守李仝이동)為正妻,封為正四品外命婦惠人혜인)。但有人懷疑她的母親鄭氏亦有與他人私通,因為鄭氏曾經說過人人都有情慾,只是她的女兒誘惑男性特別突出[4],更有人指她並非朴允昌的親生女兒[5]

她的婚姻並不幸福,丈夫寵愛妓生燕輕飛。有一次泰江守聘銀匠回家製造銀器,當時的惠人朴氏見到銀匠,觸動了情慾,就假扮女僕與他私通,泰江守發現姦情後就把她休棄並逐出家門[6]

被休後的生活

她被休後返回娘家,獨自坐著悲歎,女奴見到她在歎息,就安慰主人不要傷心,並介紹出身頗為高貴且容貌姣好,曾為憲府都吏的吳從年與她匹配,朴氏答應了。[7]一天女奴邀請吳從年來到,朴氏就和他發生性關係。自此她就經常遣女奴在外物色美男子,與他們發生性關係,其中有宗室(如方山守李瀾[8]、守山守李驥[9])、官吏(如內禁衛具詮[10]學錄洪璨[11]書吏甘義享[12])其他士大夫(如典醫監生徒朴强昌[13]生員李承彥[14]),甚至良民[15]、奴隸[16]也有。《朝鮮王朝實錄》和《燕山君日記》都有不少她與男子有染的記載,而她遇到一些特別喜愛的男子時,還會把他們的名字在身上,例如把李瀾、朴強昌的名字刺在手臂[8][13],把甘義享的名字刺在背部[12]

玉淚丁東夜氣淸 / 옥은 눈물처럼 흘러 밤 기운 밝은데
白雲高捲月分明 / 흰구름 높이 걷히니 달이 더욱 밝구나
間房叔謐餘香在 / 한칸 방 은밀하여 임의 향기 남아 있어
可寫如今夢裏情 / 꿈결같던 그리운 정 지금 능히 그려 보네

有時她會假扮成民女[8]妾侍[9]、妓生[14],經過男子的家門前,或打扮得很漂亮地出遊、盪鞦韆,不少男子一看見她就對她有意[9][14][10],然後和她同床共寢。後來她成為當時有名的蕩婦[15],豔名遠播,有些男子就主動找她,想和她發生性關係,有些以假身份接近她,如良民李謹之知道她熱衷於性事,就假稱自己是方山守李瀾的伻人(使者)去見她[15],有些男子甚至脅迫她發生性行為,例如密城君的家奴知巨非看見她在剛天亮時在外,就說要把她乘夜外出之事宣揚,令她下獄來威脅她與他性交[16]。除了男子喜歡找她外,她也會主動引誘男子,例如到她家跟她商討賣奴婢之事的朴強昌[13]。當她窺見初登第的洪璨經過方山守李瀾家門前,就對他有了性慾望,後來在路上遇到洪璨,就用衣袖輕拂他的臉來挑逗他,他就跟朴氏回家交歡[11]

下場

後來於乙宇同被方山守李瀾逮捕入獄,李瀾說如果乙于同把所有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供出來,她就可以免除重罪[17],於是她就列出了一些人名,但當中的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都沒查出曾經和她發生過關係,方山守就說魚有沼曾在於乙于同隔壁借宿,然後暗中派人邀請她到祠堂發生關係,並送她玉環為信物;又說金暉在社稷洞遇到於乙于同就借了路邊的住家與她性交[18]

朝中大臣對於乙宇同一案如何判決有不同的看法,鄭昌孫[19]金國光姜希孟[20]李克培[21]洪應韓繼禧[22]、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23]等人認為,於乙于同按刑律罪不至死,建議成宗依律把她遠配;但沈澮[24] 尹弼商[25]玄碩圭[26]等人認為於乙于同身為士族之女、宗親之妻,卻無論親戚貴賤,都可以發生關係,可謂傷風敗俗,向成宗建議把她處死。最後在成宗十一年農曆十一月十八日按《大明律》下令把她處以絞刑[27],並把她的名字從《璿源錄》削除[28]。而證實和她有過性關係的人都因應身份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由杖刑至極刑不等[29],只有李承彥因為擅長射箭和精通音律,並且不知道於乙於同為士族女子,因而得到赦免,可以考科舉[30]

評價

於乙于同身為士族女性,卻有多名性伴侶,是當時朝鮮的儒家社會和封建禮教所不能接受的,當時朝中官員無論是否贊成把她處死,都認為她的淫亂至極,形同娼妓,敗壞綱常,把她視為淫婦、妖女。但另一方面,於乙于同頗有才華,寫有不少漢詩,《慵齋叢話》(용재총화)、《松溪漫錄》(송계만록)、《大東詩選》(대동시선)均有她寫有漢詩的記載。其中《扶餘懷古》是較為人知的一首[31]

白馬臺空經幾歲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가
白馬臺空經幾歲 / 백마대 텅빈 지 몇 해가 지났는고
落花巖立過多時 / 낙화암은 선채로 많은 세월 지났네.
靑山若不曾緘黙 / 청산이 만약 침묵하지 않았다면
千古興亡問可知 / 천고의 흥망을 물어서 알 수 있으련만

然而《松溪漫錄》、《秋江冷話》雖然肯定她的詩才,卻仍然對她有淫亂和風紀敗亂的負面評價。雖然她的所作所為不符合封建社會對女性的道德規範,但《慵齋叢話》中卻有記載她被處刑時有良家子女為她流下同情之淚[3]。而她的母親鄭氏則認為人人皆有情慾,於乙于同誘惑男性之舉亦不過是比較突出而已[4]

有關於乙于同的作品

於乙于同特立獨行為朝鮮史上罕見的奇女子,因此不少虛構作品都以她的生平事蹟為題材。例如1985年異園樹所著的歷史小說妖花於乙宇同》(요화어을우동);同年李長鎬이장호)執導的電影《於宇同》就以她的生平為藍本進行改編,並由李甫姫飾演於于同;1987年又有改編自異園樹原著小說、金基鉉執導的電影《妖花於乙宇同》;2003年MBC電視台製作的電視劇《於乙于同》;2007年SBS電視台製作電視劇《王與我》亦有於乙于同一角,由金思朗飾演。

家庭

參見

參考資料

  1. ^ 逝世时间为1480年的農曆十一月十八日
  2.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乃承文院知事朴允昌之女也。」
  3. ^ 3.0 3.1 朝鮮史を駆け抜けた女性たち④〉 於于同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8-10-29.
  4. ^ 4.0 4.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人頗疑於乙宇同之母鄭氏,亦有淫行,嘗曰:『人無情欲?吾女之惑男,特已甚耳。』」
  5.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說經安潤孫曰:『臣聞於乙宇同之母,亦有醜行,其父朴允昌謂於乙宇同,非吾女,其淫行,自其母而然。』」
  6.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仝嘗邀銀匠于家,做銀器,於乙宇同見而悅之,假爲女僕,出與相語,意欲私之。仝知而卽出之。」
  7.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還母家,獨坐悲歎,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幾何,傷歎乃爾?吳從年者,曾爲憲府都吏,容貌姣好,遠勝泰江守,族系亦不賤,可作配匹。主若欲之,當爲主致之。』於乙宇同頷之。」
  8. ^ 8.0 8.1 8.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於乙宇同)又嘗以微服,過方山守瀾家前,瀾邀入奸焉,情好甚篤,請瀾刻名於己臂涅之。」
  9. ^ 9.0 9.1 9.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端午日,(於乙于同)靚粧出游,翫鞦韆戲于城西,守山守驥,見而悅之,問其女奴曰:「誰家女也?」女奴答曰:「內禁衛妾也」遂邀致南陽京邸通焉。」
  10. ^ 10.0 10.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內禁衛具詮與於乙宇同隔墻而居,一日見於乙宇同在家園,遂踰墻,相持入翼室奸之。」
  11. ^ 11.0 11.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學錄洪璨,初登第遊街,過方山守家,於乙宇同窺見,有欲奸之意,其後遇諸途,以袖微拂其面,璨遂至其家奸之。」
  12. ^ 12.0 12.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書吏甘義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隨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愛之,亦涅名於背。」
  13. ^ 13.0 13.1 13.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典醫監生徒朴强昌,因賣奴,到於乙宇同家,請面議奴直,於乙宇同出見强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愛之,又涅名於臂。」
  14. ^ 14.0 14.1 14.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生員李承彥,嘗立家前,見於乙宇同步過,問於女奴曰:『無乃選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彥尾行,且挑且語,至其家,入寢房,見琵琶,取而彈之。於乙宇同問姓名,答曰:『李生員也,曰長安李生員,不知其幾,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陽君女壻李生員,誰不知之?』遂與同宿。
  15. ^ 15.0 15.1 15.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又有李謹之者,聞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門,假稱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見謹之,輒持奸焉。」
  16. ^ 16.0 16.1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隣,欲乘隙奸之,一日曉,見於乙宇同早出,刦之曰:『婦人何乘夜而出?我將大唱,使隣里皆知,則大獄將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于內奸之。」
  17.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時方山守瀾,在獄中,謂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奸夫,不坐重罪,汝亦無隱所私,多所逮引,則可免重罪矣。』」
  18.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奸夫,瀾又引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皆無左驗得免。『有沼嘗避寓於乙宇同隣家,潛遣人,邀致其家,奸於祠堂,期以後會,贈玉環爲信。金暉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
  19.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鄭昌孫議:『於宇同,以宗親之妻,士族之女,恣行淫欲,有同娼妓,當置極刑。然太宗、世宗朝,士族婦女,淫行尤甚者,雖或置極刑,其後皆依律斷罪,今於宇同,亦當依律斷罪。』」
  20.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金國光、姜希孟議:『於宇同以宗室之婦,恣行淫慾,苟適於意,勿嫌親戚貴賤,媚悅相奸,傷敗彝綸,莫甚於此。宜從祖宗朝權制,置諸重典,使閨門幽邃之中,淫穢之徒,聞之而警省可也。然帝王用刑,欽恤爲上,祖宗朝,但尹脩、李貴山妻處死,其後士族婦女失行者,竝用律文斷之。況律設定法,不可以情高下,若以事跡可憎,而律外用刑,則任情變律之端,從此而起,有妨聖上好生之仁。請依中朝例立市,使都人,共見懲艾,然後依律遠配。』」
  21.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李克培議:『太宗朝,承旨尹脩妻,奸盲人河千慶,世宗朝,觀察使李貴山妻,奸承旨趙瑞老,皆處死,其後判官崔仲基妻甘同,稱娼妓,橫行恣淫,而減死論斷。今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恣行淫欲,無所畏忌,雖置極刑可也,然律不至死,請減死遠配。』」
  22.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洪應、韓繼禧議:『國家議罪,一從律文,不可任情輕重。況聖上臨御以來,凡刑杖防,從寬典,無有法外論斷者。於乙宇同之醜惡,固宜置之極刑,然人主之仁,當於死中,求生道,況本非應死者乎?請依律論斷。』」
  23.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等曰:『於乙宇同之罪雖重,然揆律不至死。古人云:「守法堅如金石,信如四時。」今若置諸極刑,恐法毁矣。』」
  24.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沈澮議:『於宇同之罪,按律則不至死,然以士族婦女,淫行如此,關係綱常,請置極刑,以鑑後來。』」
  25.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尹弼商議:『於乙宇同,敗壞綱常,有累聖化,此而不誅,淫風何由而戢?男女之情,人之所大慾,法不嚴峻,則人將肆欲,鄭、衛之風,從此起矣。乞將此女,置之重典,以警其餘。』」
  26.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玄碩圭議:『於乙宇同,以士族之女,宗室之妻,恣行淫穢,玷汚聖化,宜置極刑,以警一國耳目。』」
  27.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絞於乙宇同。」
  28.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宗簿寺啓:『泰江守棄妻於乙宇同,以淫行罪,受極刑,請於《璿源錄》削其女子名。』(成宗)從之。」
  29.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義禁府啓:『方山守瀾、守山守驥,於乙宇同爲泰江守妻時通奸罪,律該杖一百、徒三年、告身盡行追奪。』命贖杖,收告身,遠方付處。」
  30.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朴璟啓:『李承彥通士族婦女,不宜赴擧。』上顧問左右。李克基對曰:『於宇同行同娼妓,承彥偶爾相奸,其不知士族無疑耳。』上曰:『承彥之有才與否,予實不知,然以此終身廢棄不可。』偉曰:『承彥善射。』應曰:『承彥生員壯元,且善射,又善音律,其爲人可用。且不知而奸之,情實可恕。』上曰:『然。』」
  31. ^ 於乙于同《扶餘懷古》:「白馬臺空經幾歲?落花巖立過多時。青山若不曾緘默,千古興亡問可知?」
  • 《朴氏世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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