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直 (明朝)
曾直(1467年—1548年),字叔溫,號三符,一號惺惺叟,江西吉安府吉水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曾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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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僕寺卿 | |
籍貫 | 江西吉安府吉水縣 |
字號 | 字叔溫,號三符 |
出生 | 成化三年(1467年)八月二十九日 |
逝世 |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十二月十三日 |
墓葬 | 六十二都龍陽崗 |
配偶 | 娶彭氏(進士彭槩女), 繼娶許氏(1472年-1537年),累封淑人 |
親屬 | (子)曾布、曾庠 (女婿)羅洪先、羅宰(羅僑子)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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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世居吉水縣竹山湖。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江西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十五年(1502年)中式壬戌科會試第一百四十三名,三甲第六十三名進士[1][2]。授鄞县知县,正德二年(1507年)丁母忧去职,五年(1510年)起复,补保定府新城县知县,升工部营缮司主事,分司通州,调刑部山西司主事,升刑部山东司员外郎,九年(1514年)升郎中,得罪阉璫,引病去职。十二年(1517年)起补刑部陕西司郎中,遇左都御史彭澤案起,十三年(1518年)復告病离职。
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世宗即位,起为广东肇庆府知府,嘉靖六年(1527年)升福建按察司副使,同年十二月升大理寺右少卿,七年(1528年)升大理寺左少卿,八年(1529年)被指为大学士张璁、桂萼私党,多次遭到弹劾,同年遷太僕寺卿,十年(1531年)六月因遗失馀银库簿,托言奸人埋没弊端,故匿其籍,请派遣官员清查,经吏科左给事中魏良弼等人查明无奸弊,曾直以举动轻妄,辗转为欺罔,无人臣礼,被勒令致仕。
家族
参考文献
- 羅洪先《明故中大夫太僕寺卿三符曾公合葬墓誌銘》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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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黃瑗 |
明朝肇慶府知府 1521年-嘉靖年間 |
繼任: 錢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