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鏊(1863年—1926年9月),字蘭舟江苏上海人。中华民国官员、外交官。[1]

《中国名人录》第三版中的李家鏊照片

生平

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生。[1][2]1896年在天津俄文館任職,旋任浦監商務交涉員。1911年任東三省交涉員。嗣後任哈爾濱鐵路交涉局總辦。1913年1月,任吉林省西北路觀察使。1914年5月,調任濱江道尹。1917年9月,署理駐海參崴总領事。1919年9月,任西伯利亞高等外交委員,後復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參事。1921年8月,轉任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厅长。[1]

1923年,任中华民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加公使衔),后又调任中华民国驻芬兰公使。1926年于任内逝世。[3][4]

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李家鏊正任中华民国驻莫斯科的外交代表。1925年6月21日,他向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外交部发出电文,提出解决事件的办法。[5]

驻莫代表李家鏊致外交部电(1925年6月21日)

收驻莫李代表电

六月二十一日发
六月二十四日到
第二二七八号

外交部鉴:奉二十日电,内有多处不能明了,想委员团争论至不能解决之时方将惨杀案误会之事铲[?]除,提出三项宣言,以求沪事了却,为让步之极点。彼方既未奉有转报办理国际交涉之权,则退席回京亦同伦敦报纸所云,须俟详细报告方有计划之可言,其办事之谨慎不言而喻。各国舆论直我者多,即英、日工党亦大声疾呼,共表不平,足征世界尚能公道。所惧者,我国罢工、罢市之辈无力久持,再生暴动,若天安门国民大会蒸电所云本属公道,但驱逐使领不啻绝交宣战,驱逐虽易,善后为难。此间虽尚未见使团之宣言,料亦必有和平解决之法,拟请呈明执政劝谕国民少安毋躁,要求各国政府另派公正委员共同商议,我方再以理力争,于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着手,继以优恤死伤、惩办凶手等为了结此案之办法,再以定期改订条约为收回主权之先声,并力图内政改良以副中外之期望,心平气和,柔能克刚,妄再暴动,被人利用,图先自害,坐失机宜,更须杞忧矣。国之存亡全在此举,鏊以匹夫有责之义敬献刍荛,是否有当,伏候鉴察。鏊。二十一日。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 华夏经纬網称其早年“留学俄国。毕业后在清驻俄公使馆供职。”
  3. ^ 邵延淼. 辛亥以来人物年里录.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4年. 
  4. ^ 李家鏊(1860--1926). 华夏经纬網. 2003-06-24. [永久失效連結]
  5. ^ 46. 驻莫代表李家鏊致外交部电(1925年6月21日),见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卅惨案发生后各机关团体暨驻外机构致执政府外交部电文选,民国档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