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會典

(重定向自欽定大清會典

大清會典》,簡稱《清會典》,是中國清朝中央政府官修、钦定的會典

性质

大清会典详细的编纂了清朝中央政府的编制、职权、官员品级、统属关系以及各项办事制度,也是当时处理公务的法律依据。[1]

有部分学者认为,《大清会典》属于清代官方编纂的史料汇编,而非现实行用的法律。[2] 另有多位学者将《大清会典》归于行政法典[3] [4] [5][6][7]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可《大清会典》是清代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8] 比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就已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则实万古之大经,莫能易也。”来形容《会典》。[9] 《康熙会典·御制序》中,自称“大经大法”,“大中之轨”,“一代之治法”。[10] 《雍正会典》中,自称“大经大猷”,“规型之尽善 ,仪典之大成 ”。[11] 《乾隆会典》中,自称 “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12]

清代多次在全国颁行《会典》,前期主要通行于高级官员,而后期范围更广,各级官员都能阅读《会典》。清政府还不定期颁行《会典》中某些方面的专条汇编。中央和地方官员在处理军政、民政、刑政事务时,常查询《会典》。而《会典》的最终解释,由皇帝钦定。[8]

部分

《大清會典》一共有五部,分五次編修:

  • 第一部:《大清會典》,始修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十二日,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四月二十六日完成。記清初崇德元年(1636年)到康熙二十五年的相關事情。共十函八十册,其中首一册,正文七十九册一百六十二卷;
  • 第二部:《大清會典》,始修于雍正五年(1727年),在雍正十年(1732年)完成。記事續第一部,止於雍正五年。共十四函一百册,其中首一册,正文九十九册二百五十卷;
  • 第三部:《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始修于乾隆十二年(1747年),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完成,所敘事止於乾隆二十七年。其中,《钦定大清会典》共100卷,《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共180卷;
  • 第四部:《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会典图》,始修于嘉庆六年(1801年),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完成,敘事止於嘉慶十七年。其中,《钦定大清会典》十函四十册,包括首册含正文卷一,合正文八十卷;《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十二函三百六十册,包括首四册,正文三百五十六册九百二十卷;《钦定大清会典图》十函四十册,包括首一册,正文三十九册一百三十二卷;
  • 第五部:《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会典图》,始修于光绪十二年(1886年),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完成。其中《钦定大清会典》六函三十六册,包括卷首一册,正文三十五册一百卷;《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十四函三百八十四册,包括首二册八卷,正文三百八十二册一千二百二十卷;《钦定大清会典图》十二函七十三册,包括首一册卷首一,正文七十二册二百七十卷。

另學者張晉藩提出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已有編修會典,但《崇德會典》存在與否仍有爭議[13]

各时期《大清會典》

撰者 始修 告成 所述起讫 标题 卷册
第一部 康熙 伊桑阿奉欶撰 康熙二十三年 康熙二十九年 崇德元年至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 10函 80册(首1册;正文79册162卷)
第二部 雍正 尹泰等奉敕撰 雍正二年 雍正十年 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五年 大清會典 14函 100冊(首1册;正文99册250卷)
第三部 乾隆 允祹等奉敕撰 乾隆十二年 乾隆二十九年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十三年[註 1] 欽定大清會典 100卷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180卷
第四部 嘉慶 托津等奉敕撰 嘉慶六年 嘉慶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三年至嘉慶十七年 欽定大清會典 10函 40册(首1册含正文卷一,合正文80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72函 360册(首4册;正文356册920卷)
钦定大清会典图 10函 40册(首1册;正文39册132卷)
第五部 光緒 崑岡等奉敕撰 光緒十二年 光緒二十五年 嘉慶十八年至光緒二十二年 欽定大清會典 6函 36册(首1册;正文35册100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64函 384册(首2册8卷;正文382册1220卷)
钦定大清会典图 12函 73册(首1册卷首一卷;正文72册270卷)

《大清會典》的體例習自前代的《大明會典》,與歷代會典類似,以政府機構來分類,下敘各項法條政事,因此分類隨各代政府機構不同而有所改變。康熙雍正時的兩部會典,把事例附在典條下,但乾隆時的會典,把大量的事例分開編輯,另撰《大清會典則例》共180卷,嘉慶時延續此制,但將「則例」改名「事例」,共920卷,又有「圖說」132卷,光緒會典延續嘉慶會典,有事例1220卷,圖270卷。

注释

  1. ^ 理藩院展修至乾隆二十七年,其餘衙門奉特旨增入者,亦不拘年限。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大清会典》的性质及其编纂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法学网。
  2. ^ 吕丽、刘杨:“是官修史书,还是行政法典一一《清会典》性质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第40页
  3. ^ 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说我国有二大法典:所谓《律》者,刑法也;所谓《会典》者,行政法也。”见《饮冰室合集》第一册“饮冰室文集之十六”,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1页。
  4. ^ 浅井虎夫认为,“清承有明之后,编纂法典亦复不少,举其主要者,则可分之为一般法典与特殊法典。而一般法典中,行政法典则有《会典》及《会典事例》,刑法典则有《律例》”。参见(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5. ^ 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一书中说:“清国法之各部,进入分化之域,虽有未若文明各国者,然有一《会典》,足以称行政法典。”“中国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见该书李秀清、王沛点校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6. ^ 林乾:《清会典、则例的性质及其与律例的关系》,载《政治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林乾:《〈清会典〉的历次纂修与清朝行政法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7. ^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八卷《清》之第八章、第十五章、第二十二章(均由李铁撰)及第九卷第五章(张晋藩撰),主要内容即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8. ^ 8.0 8.1 陈灵海:《大清会典》与清代“典例”法律体系,《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9. ^ 《清史稿》卷二六二《熊赐履传》,第9891页。
  10. ^ 《康熙会典·御制序》,第3页;《皇帝敕谕内阁》,第5页。
  11. ^ 《雍正会典·御制序》,第3页。
  12. ^ 《乾隆会典·凡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3页。
  13. ^ 李典蓉《試論清太宗朝的“崇德會典”》

来源

参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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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大清會典 (四庫全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