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
民主改革是指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不是采取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而是用和平的、非暴力形式,各阶级和各阶层的人互相发扬民主,和平协商,改造官僚买办经济制度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封建制度、农奴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制度的社会变革。目的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采取比较和缓的方式,达到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1]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初期,厂矿交通等企业中的民主改革,如反对“会道门”头子,废除包身工制、工头制、抄身制等,树立工人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实现企业管理民主化。如对解放时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邮电局、公私合营的民生公司等。对官僚资本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民主改革”,1952年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开始了生产改革,加强了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权,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2]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等。苏南的太湖地区历时3年基本消灭了横行百余年的水匪后,对太湖渔民实行“民主改革”,逮捕、管制了一批把头、帮主。
1948年内蒙古解放区在中共中央指示下、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在牧业区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都要以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牧民生活为出发点,“增畜保畜”“人畜两旺”,确定了牧业区民主改革的总方针为“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和平改造和从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生产”,并根据蒙古民族的经济特点和地区特点,创造性地提出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等政策。“不分”指不分牧主牲畜和财产,“不斗”指不采取农业区斗地主方式斗争牧主,“不划阶级”指不在牧民中公开划分阶级保存牧主经济。牧主牧民两利政策是指在废除牧主对广大品贫下中牧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的基础上,实行合理的牧主牧民两利的“新苏鲁克”制和适当提高牧工工资的新工资制度。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外,其他大牧主一律不斗不分。内蒙古牧区的民主改革政策与实践得到了东北局的充分肯定,并公开发表,广泛宣传。“三不两利等政策缓和了牧区牧主和牧民的矛盾,解除了牧民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保护、促进了牧区经济发展。到1952年末,内蒙古西部牧业区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3]对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与牧区的民主改革有重要借鉴意义。1953年6月,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的报告,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等政策归纳为发展畜牧业经济的五项方针、十一项政策、六项具体措施,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牧业区实施。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云南、四川、新疆[4]、青海[5]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民主改革[6]。其中云南景颇族[7]、基诺族从原始社会社会形态,主要是帮助其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克服不利于民族发展的各种落后因素,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跨越式发展。一些民族处于奴隶社会、封建农奴社会制度,采取了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进行民主改革[8],即在充分发动民族劳动群众的基础上,帮助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认识民主改革的必要,争取他们接受民主改革,经过劳动人民和上层人士协商,确定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方法,然后由政府颁布法令施行和平赎买,把土地分配给农奴、奴隶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废除封建主、奴隶主的特权,使农奴、奴隶获得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对于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奴隶主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除没收其土地外,其余财产不动,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在政治方面给以适当安排。民主改革完成后,对情况特殊、条件许可的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于20世纪50年代末经过合作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西藏民主改革是指:1959年3月10日以达赖为首的藏人发动武装起義。1959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布解散噶廈,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政府职权,领导西藏各族人民一边平叛一边进行民主改革[9]
- 第一步是开展“三反”(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人身依附制度)和减租减息运动。
- 第二步是没收参加叛乱领主的生产资料实行,分配给贫苦农牧民;对于未参加叛乱的领主,采取赎买政策,国家共支付4,500多万元对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亩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进行赎买,无偿分配给贫苦农、牧民,农、牧主也分得一份生产资料[10]。人均分得耕地3.5亩。
到1960年底,西藏基本完成了民主改革,各地普遍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农牧民协会、平叛保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乡、区、县、专区各级人民政权。西藏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百万农奴翻身获得人身解放;彻底废除了封建农奴主所有制,确立了农牧民的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没收参加叛乱的寺庙的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对没有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与内外的人身依附,各宗教与藏传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寺庙选出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改革基本完成的1960年,西藏全区的粮食总产比1959年增长12.6%,比土改前的1958年增长17.5%;牲畜存栏头数比1959年增长10%。民主改革中,西藏建立起首批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民办小学、夜校、识字班、电影放映队、医疗卫生机构、水电站与居民供电。在拉萨市区安置8700多名贫苦游民和乞丐就业,救济8,500多名生活困难的城镇贫民,收容120多名孤、老、病、残者[11]
参考
- ^ “民主改革”词条,《新疆民族辞典》,新疆人民出版社,第15页。
- ^ 何盛明主编:“民主改革”词条,《财经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 ^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三不两利”与“稳宽长”文献与史料,发表于《内蒙古文史资料》(第五十六辑),2005年出版。
- ^ 阿依木古丽·卡布力:“新疆民主改革与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
- ^ 青海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民主改革前青海藏族牧区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60年。
- ^ 秦和平:《云南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资料集》,巴蜀书社,2010年版。
- ^ 木金瑛:“20世纪五六十年代云南景颇族的民主改革”,《思想战线》2011年第S1期
- ^ 孙勇:《云南藏区的民主改革及其社会变迁》,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发表《伟大的跨越:西藏民主改革60年》白皮书. [2021-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3).
- ^ 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
- ^ 《民主改革60年 幸福路上再前行》,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2019年03月27日。. [2021-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