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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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防護,簡稱民防,是一種由人民自行組成保護自己家園的編組;後來是由政府編組團隊保護平民免遭戰爭、自然災害等事故的行為。它包含一系列緊急措施,如預防、緩和、準備、回應、緊急疏散和恢復。
歷史
民防意識在西方各國始於二十世紀初,當時中國保安團亦有初步探討,但要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基於防備空襲才普遍編組民防部隊,並於冷戰時代為防備核武器攻擊而長期維持。隨著冷戰結束,某些國家民防部隊被解散,而另一些國家民防部隊則將重點轉移到各種天然和人為災害管理。
世界各國
在中国大陆,这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和中国红十字会负责。
在中華民國有民防團和各縣市民眾自組的守望相助隊、救難協會、救助協會、急難協會、山難協會、水上救生協會、聯合負責。一般保安和民防工作由警察局主導,但是在災害與急難現場,統一由各縣市消防局負責調度指揮,其他單位則是協同配合執行。過去在蔣中正政府領導下的戰地政務時期,外島前線曾分別成立兩支民防部隊:「金門縣民眾自衛隊」與「連江縣民眾自衛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