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牵连犯,是一个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定义,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征包括有必须处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因此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比如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等等[1]。
延伸閱讀
参考文獻
- ^ 张曙 阿儒汗. 职务犯罪案件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 (09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马济林. 谈“两个补充规定”有关牵连犯罪的新规定. 《法学》. 1989年, (07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庄劲.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 (第1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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