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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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典範》(日语:皇室典範/こうしつてんぱん Kōshitsu Tenpan)是日本一套規定皇位繼承順序、日本皇室的制度與結構相關的法律。皇室典範一詞係指兩者,一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則基於《日本國憲法》第2條與第5條下制定而成的(1947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皇室典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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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22年(1947年)法律第3号 |
效力 | 現行法 |
內容 | 與日本皇室有關的制度 |
相關 | 日本國憲法 |
鏈接 | 皇室典範 總務省法律資料庫 |
修正 | 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134号 |
舊皇室典範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級皆為國家基本法。但須注意的是,其法因應不同時期,地位得以變更。舊皇室典範在制定之初,為皇室家法之性質,但1907年(明治40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中,取得宮內大臣以及國務各大臣的副署,且成為公佈的對象,亦認定國民處於皇室拘束之下。也因為此法本來就與1907年依據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宮務法和國務法不同,是分開制定的,皇室典範自然並非依循憲法之下。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是經由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的諮詢來欽定(舊皇族典範62條),這些手續無須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與決議(大日本帝國憲法74條)。也可以說這表現出——與現今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的皇室典範不同的——皇室自律主義。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以本身即為法源的「皇室典範」形式而行。記錄上,增補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兩次增補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無案例而廢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在日本國憲法之下
日本國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日本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皇位為世襲制,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雖然皇室典範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親王出生,雖令繼位改革問題暫時解決,但民眾要求女性繼承皇位的聲音不減。專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並不穩固,最年輕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應只著眼目前,應該改革皇室[1]。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構成與條文釋義
皇室典範之構成如下:
- 第一章 - 皇位繼承
- 第二章 - 皇族
- 第三章 - 攝政
- 第四章 - 成年、敬稱、即位之禮、大喪之禮、皇統譜與陵墓
主要條文釋義
條文修正
相關條目
- 皇室典範有識者會議: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針對皇室問題的私人諮詢機構。
註释
参考文献
- ^ 繼位問題延下一代 | 明報
- ^ 天皇の退位等に関する皇室典範特例法 平成29年6月16日法律第63号 | 日本法令索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国立国会図書館
- ^ 平成29年12月1日 内閣総理大臣の談話 | 平成29年 | 総理の指示・談話など | ニュース | 首相官邸ホームページ. [202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6).
- ^ 平成31年4月30日 退位礼正殿の儀 | 令和元年 | 総理の一日 | ニュース | 首相官邸ホームページ. [202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9).
- ^ 即位後朝見の儀の天皇陛下のおことば(令和元年5月1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宮内庁
- ^ 即位礼正殿の儀の天皇陛下のおことば(令和元年10月22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宮内庁
外部連結
- 伊藤博文著『皇室典範義解』現代語譯(HISASHI)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語)
- 日本總務省法令資料庫—皇室典範(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