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特印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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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东印度公司法》(英語: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 1784),又称《皮特印度法案》(Pitt's India Act),是英国议会颁布的一项法令,旨在解决1773年调节法案的缺点,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置于英国政府的控制下。皮特印度法案任命了一个控制董事会,并促成公司与王室共同管理英属印度。
背景
到1773年,东印度公司陷入了严峻的财政困境,要求英国政府的援助。面对其中包括在印度公司的官员腐败和裙带关系,英国政府在1773年颁布的调节法案,以控制东印度公司的活动。该法令设立了一个系统,据此监督(规管)的东印度公司的工作,但没有自己的权力。该法案已被证明是失败的,在短短几年内,英国政府决定对公司的事务采取更加积极的作用。
1784年法案的规定
六名成员组成一个理事会,其中有两名英国内阁成员,其余成员来自枢密院。董事会也有一个主席,很快他有效地成为东印度公司事务部长。董事会对所有的行为和有关民事,军事和公司收入的业务拥有权力和控制。
该公司的管委会减少至三个成员,总督有权否决多数决定。孟买和马德拉斯的管理者也被剥夺了他们的独立性。加尔各答在战争,税收和外交事务中被赋予更大权力,从而成为影响印度公司的财经的行政首都。
1786年通过了一项补充法,康沃利斯勋爵被任命为总督,他后来成为英属印度控制董事会和主席团授权下有效的统治者。皮特印度法案设立的宪法并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直到在1858年该公司在印度的统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