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番郡

(重定向自真番

真番郡中國漢代郡名。漢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以東夷真番之地置。郡治在霅縣,“霅”古音同“首”[1]。 首尔所在的真番郡后来为魏晋时期的帶方郡。其境北隔載寧江(帶水)與樂浪郡為鄰,西至黃海,東接臨屯郡,南臨辰韓部落,轄境大致相當於今朝鮮黃海南道黃海北道開城工業地區一帶。屬幽州刺史部。昭帝始元五年(前82年)併入樂浪郡。東漢末,公孫康以真番郡故地置帶方郡西晉末帶方郡為高句麗佔據。

漢四郡
真番郡
別名:真籓、帶方郡
 • 行政中心霅縣
歷史 
• 成立
前108年(西漢)
• 废除
前82年(西漢)
地望:朝鮮黃海南道黃海北道、韓國京畿道

郡名起源

真番、臨屯皆為朝鮮之鄰近部落,並非朝鮮領地。戰國末年,燕國勢力曾到達真番一帶。《史記》常以朝鮮、真番並舉:“東綰穢貊、朝鮮、真番之利。[2]”“自始全時,嘗略屬真番、朝鮮,為置吏,築鄣塞。[3]”燕國人衛滿建立衛氏朝鮮後,真番、臨屯皆臣服于朝鮮。“(衛)滿得兵威財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臨屯,皆來服屬,地方千里。[3]”“燕丹散亂遼閒,滿收其亡民,厥聚海東,以集真籓,葆塞為外臣[4]。”

《史記》云:“真番旁辰國[5],欲上書見天子。(朝鮮)又擁閼不通。”真番、辰國使臣遣使入漢要通過朝鮮,可知真番在朝鮮之南、辰國之北。朝鮮阻撓真番、辰國使臣入貢,成為漢武帝發兵滅朝鮮的原因之一。

建置沿革

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朝廷在東濊、臨屯之地設立了蒼海郡,欲以阻絕朝鮮與匈奴的聯繫。元封三年(前108年),漢武帝滅衛氏朝鮮,在沃沮、朝鮮、真番、濊貊之地置玄菟、樂浪、真番、臨屯四郡(韓國學者稱之為漢四郡)。

真番郡初置時領十五縣,治霅縣[6]。今其地可考者有八縣:

縣名 守尉治所 縣治所在地 異名 備註
霅縣 郡治 韓國首爾一帶[1]
含資縣 朝鮮黃海北道瑞興郡
帶方縣 東漢帶方郡治 朝鮮黃海北道鳳山郡石城里古唐城[7]
海冥縣 朝鮮黃海南道海州市一帶 海桓(新莽
列口縣 朝鮮黃海南道殷栗郡大同江入海口南岸 列水入海處得名。
長岑縣 朝鮮黃海南道長淵郡北
昭明縣 真番都尉治所[8] 朝鮮黄海南道信川郡北 南新(晉代
提奚縣 朝鮮黃海北道平山郡西南 提翼[9]

霅縣與其餘無考的七縣為開辰國北部所置。《三國志》魏志馬韓傳云:“從事吳林以樂浪本統韓國,分割辰韓八國以與樂浪。”韓國學者李丙燾認為,此處“辰韓八國”可能就是真番郡南部沒入辰國的八縣,包括霅縣[10]

 
毌丘儉伐高句驪刻石

昭帝始元五年(前82年),罷真番郡,以北部七縣入樂浪郡,隸屬于南部都尉。霅縣及其南部無考的七縣可能于此時沒于辰國,後入馬韓。獻帝建安中,割據遼東的公孫康分樂浪郡屯有縣以南地置帶方郡[11],辖带方、列口、長岑、昭明、含資、提奚、海冥七縣[12],即西漢時真番郡北部故地。

齊王正始年間,魏國遣毌丘儉等伐辰韓,恢復了對臨屯郡故地的統治,東濊、辰韓諸部落多由帶方郡管轄。西晉太康中改昭明縣為南新縣[13]晉愍帝建興二年(314年),帶方郡沒入高句麗。此後中原王朝在朝鮮半島的直接統治暫時中斷,直至唐代初年滅高句麗。

注釋及徵引文獻

  1. ^ 1.0 1.1 周振鶴云:“考漢代于開邊所置郡縣,多以其本地舊名,取其音,而不取其意。如嶺東之不而縣,即由不耐濊得名,霅縣恐亦如是。據說文解字注,霅音素洽反,與今朝鮮漢城之本名同聲。漢城朝鮮文為서울,音soul,意為京城。頗疑京城之意是後起的,先是在漢江附近,有地名soul,漢代以之置霅縣,到中世紀時該地成為朝鮮李朝之都,soul之音仍存,遂以此音作為京城之解。”
  2. ^ 《史記》貨殖列傳
  3. ^ 3.0 3.1 《史記》朝鮮列傳
  4. ^ 《史記》太史公自序
  5. ^ “辰”,今本史記誤作“眾”,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云宋本作辰字。據《漢書》朝鮮傳改。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二四云:“真番、辰國欲上書見天子,又雍閼弗通。”
  6. ^ 《茂陵書》:“真番郡治霅縣,去長安七千六百四十里,十五縣。”
  7. ^ 1917年9月《朝鮮總督府古跡調查報告》,見《朝鮮史大繫》卷2
  8. ^ 據《漢書》地理志,西漢末年昭明為樂浪南部都尉治所,據此可推定真番都尉治昭明。
  9. ^ 陳直《漢書新證》云《世界考古學大係》第七冊載有提翼長印,則提奚或為提翼之誤。
  10. ^ 李丙燾,《真番郡考》,周一良譯,《禹貢》期刊2卷10期
  11. ^ 《三國志》魏志東夷傳
  12. ^ 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
  13. ^ 晉書》地理志

參考書目

  • 王先謙,《後漢書集解》,中華書局影印虛受堂本
  • 譚其驤等,1974,《中國歷史地圖集》,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
  • 周振鶴,1987,《西漢政區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
  • 李曉傑,1999,《東漢政區地理》,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