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廣場

美食廣場,又稱為熟食中心,是在一個建築範圍或區域空間內,由多家綜合的餐飲、食品業種店所集合構成,提供消費者多元組合性餐飲服務的開放空間,一般附屬於購物中心或百貨公司。各商店經由與開發商的合作經營契約,或各業種店間的共同協約,以規範各業種店的經營權,並管制公共設施使用的權利義務,有效達成整體複合性經營運作的商業型態[1]

南非開普敦熟食中心
商場的熟食中心,位於美國維珍尼亞州阿靈頓縣五角大樓城的時穎中心(Fashion Centre at Pentagon City英语Fashion Centre at Pentagon City

美食广场的业态是批发一大片场地,然后弄很多档口分租出去。 在美食广场内,小型商家只需要进驻付入场费就可以正常营业,使用美食广场的证照,接受美食广场的的管理。因为不需要单独办证,所以非常受小商家欢迎。按理说,卫生有责任连带问题,美食广场应该管得非常严。但实际上部分美食广场对储存状况、厨房卫生、食品操作规范、保质期开袋保质期等方面的管理非常弱,说是疏漏也不为过。

历史

位于美国新泽西州Paramus Park英语Paramus Park的一个有2层美食广场,开放于1974年3月,被认为是第一个成功商业运营的美食广场。[2]

各地特色

台灣

台灣,普遍將此類場所稱做「美食街」,一般附設於購物中心、百貨公司內,並自行經營管理。近年則出現專門經營的連鎖美食廣場(如大食代)以及全為餐飲業種或餐飲占比極高的獨立商場(例如ATT筷食尚微風台北車站京站時尚廣場小碧潭店寶島時代村等)。

台灣美食廣場(美食街)的雛形,乃源於在路邊攤、廟口及夜市中,由多個飲食店(攤)聚集毗鄰經營的型態,而台灣國民所得不斷提昇,生活及消費型態的改變,社會需求的多元化,流通、服務、餐飲等業態的革新及引進,使得本屬多業種業態的餐飲市場中,新開發出「美食廣場」業態的經營,結合了餐飲、休閒、社交等多元功能。

美食廣場的業態概念[1]

  1. 有一定的空間範圍
  2. 為餐飲、食品業種店鋪的集合
  3. 提供選擇多元組合性的餐飲服務
  4. 經由契約或共同協約規範各業種店的營業行為
  5. 為整體複合經營的商業型態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

馬來西亞新加坡普遍將此地點稱做美食中心food court)或小販中心hawker centre),主要分佈在各住宅區內。

香港

香港,以前將此類經營稱為「大牌檔」。現代的美食廣場衛生環境、食品選擇和經營者的背景都大不相同。例如加盟經營的有不少是連鎖店品牌,例如滿記甜品仙跡岩星巴克必勝客台灣牛肉麵Pepper Lunch、學記粥麵等。

美食廣場多數是固定的地方,以香港為例,例如從前的新填地大笪地市政大廈(多數稱為「熟食市場」)、大牌檔小販認可區。而隨著社會發展,現今很多美食廣場都設在大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裡,這個設計可將場內食肆集中起來,使食物製作程序、管理和清潔更為方便和有效率。

與港式快餐的關係

當美食廣場由購物中心或百貨公司自主營運時,其形式類似港式快餐。特點如下:

  • 所有店面由一家公司營運
  • 廚房裝修、爐具由美食廣場營運者負責
  • 公司派遣員工負責店舖管理,在部分的美食廣場(例如apm內的cooked deli),各店共用一個廚房。
  • 統一的收費台
  • 快速甚至預先烹調的食物

屬於港式快餐的美食廣場

香港部份購物中心、和中國内地的購物中心都以港式快餐的形式營運各自的美食廣場。

大學學生餐廳也是使用這種經營方式。

澳門

新八佰伴的美食廣場和舊有的澳門工人球場餐飲部。


各大博企均有設立美食廣場。

不屬於港式快餐的美食廣場

街市:澳門的祐漢街市等多個街市的熟食中心。

賭場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新濠天地的美食廣場。

参看

参考文献

  1. ^ 1.0 1.1 資料來源:顏世禮/台灣地區美食廣場(美食街)業態分析/財團法人中國飲食文化基金會第四屆餐飲管理學術研討會/1999年4月15日
  2. ^ Rouse Left Mark On Malls, Not Just His Own. Shopping Centers Today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hopping Centers). May 2004 [April 20,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