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英語: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是1981年6月22日第六十七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C155)。[1][2]公约于1983年8月11日生效。[3]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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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81年6月22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83年8月11日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连贯的国家政策,其目的是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69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2006年10月31日批准公约,公约于2008年1月25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澳门,但不适用于香港。[4][1]
参考文献
-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 ^ Convention C155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1981 (No. 155).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 ^ 4.0 4.1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