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1號決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聯合國安理會51號決議是1948年6月3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312次會議通過的。這項決議重申之前與印度巴基斯坦問題有關的決議,指示於聯合國安理會39號決議中成立的委員會前往爭議地區,並盡快完成聯合國安理會47號決議中的職責。決議同時指示委員會回應巴基斯坦外相致安理會的信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51号决议
日期1948年6月3日
会议312
编号S/RES/51(文件
主题印度巴基斯問題
投票
8票赞成
0票反对
3票弃权
结果通過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

該決議在中華民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聯的棄權下,以8票對0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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