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職業災害,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黨團協商,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1]。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2]

職業安全衛生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職安法
施行日期1974年4月19日
修正次數5
最新修正2019年5月15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職業安全衛生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內政經濟司法委員會於1974年1月12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74年3月26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74年4月2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74年4月16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74年4月19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備註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2013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參考文獻

  1.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13 (中文(臺灣)). 
  2. ^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9-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