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稅
現行稅制
香港
香港一直沒有實施股息稅。於2013年,左翼21提出的稅制改革中,提出開徵股息稅。[2],及後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多個泛民政黨及候選人同樣提出開徵股息稅的訴求,包括街工、工黨等,唯政黨間均沒有進行具體方案研究,分析實施後對社會及公共財政的影響。
儘管海外投資者買賣港股並不需要向香港繳納股息稅,但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會代扣其注冊所在地的股息稅。此外,香港投資者如購買海外股票,可能會被所在市場的國家收取股息稅。例如和香港沒有雙邊稅務安排的美國股市,香港投資者需要繳納30%股息稅,而内地投資者買賣美股只需要繳納10%股息稅,因爲内地和美國有相關稅務優惠安排。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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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因應對股息稅的定義不同,除了股息以外,社會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非勞動收入」是否應納入股息稅的徵收範圍有不同看法。
支持意見
有言論認為,企業一般會被視「法人」,在法律上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義務與責任。而其責任應與其股東分開對待,因此,向企業徵收如利得稅等稅項,並不等於股東已就企業所得履行繳稅責任。[3]
由於掌管企業的富人主要收入來源為股息等「非勞動收入」,因此他們都不受如薪俸稅等向「勞動收入」徵稅的稅項影響,令他們所課的稅項遠較他們從社會所得的低。為了讓社會資源及財富得以公平分配及運用,富人應就股息收入課稅。
反對意見
開徵股息稅容易造成企業的收入被雙重徵稅,特別是在實行利得稅的地區;如要避免雙重徵稅又要有效地防止避稅,便須制訂繁複的法例和稅收抵免機制。同時,在實施地域來源原則徵稅的地區如香港,投資者可選擇投資外地的公司,以逃避繳交股息稅。
而且股息稅收入容易受經濟週期及企業的派息政策影響,繼而破壞政府收入的穩定性。如當經濟不景,企業盈利較低時,派息亦會較少。同時,企業即使錄得盈利,可能選擇不派發股息。
發展
工黨建議[4]
工黨建議每年股息收入的首25萬元免稅,餘額計入其利得稅中的應評稅利潤,即以平均股息率2.5%計算,相當於擁有1,000萬元股票資產的個人或公司才須繳交股息稅。股息稅率按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稅率計算。工黨同時建議豁免強積金及認可退休保障計劃繳付股息稅,以保障市民的退休收入。工黨以現時主板市值20萬億元[來源請求],平均股息2.5%估算,假設派發股息的一成需要徵稅,稅收相當於100億元。以2015年至2016年度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計算,每年增加100億元相當於增加每年收入的25%。[5]
例子:
退休夫婦 | 醫生 | 某富豪 | 某法團 | |
---|---|---|---|---|
年薪或利潤 | 0元 | 600,000元 | 55,000元 | 100,000,000元 |
股息收入 | 500,000元 | 10,000元 | 2,000,000,000元 | 10,000,000元 |
總入息或利潤 | 500,000元 | 610,000元 | 2,000,055,000元 | 110,000,000元 |
現行免稅額 | 240,000元 | 410,000元[tb 1] | 120,000元 | 0元 |
股息免稅額 | 250,000元 | 10,000元 | 250,000元 | 250,000元 |
應評稅收入或利潤 | 10,000元 | 190,000元 | 1,999,685,000元 | 109,750,000元 |
應繳稅款[tb 2] | 200元 | 20,300元 | 299,952,750元 | 18,108,750元 |
現行稅款 | 0元 | 20,300元 | 0元 | 16,500,000元 |
反對意見
影響退休人士生活:由於設有250,000元免稅額,再加上現行薪俸稅的免稅額,一對退休夫婦股息收入超過490,000元才須繳稅;而且是採用累進稅制,股息收入600,000元,應繳稅款只是7,200元。
自行申報股息收入,評稅工作困難:由於設有250,000元免稅額,估計需要繳交股息稅的個案不多,稅務局毋須增加大量人手,亦可處理額外的評稅工作,相對以百億元計的稅收,相關的評稅成本絕對物超所值。
雙重徵稅:公司法團和股東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倘若公司法團欠交稅款,股東是不用「上身」;而同樣道理,公司法團繳付利得稅,亦不能當作股東已繳交稅款。
其他地區
大部分發達經濟體都有徵收股息稅,新加坡與香港是少數例外。一般徵收方法分為總入息評稅,以及雙軌入息評稅。
英國、美國、澳洲、台灣等地,將股息計入應評稅入息,以累進稅率徵收,即總入息評稅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regime),以英國為例,32,010鎊以下稅率10%,150,000鎊以下32.5%,150,000鎊以上37.5%。
北歐、德國、荷蘭等其他國家,則以單一稅率徵收股息稅,將股息及其他資本收入,跟薪酬分開處理,即雙軌入息評稅制(dual income tax regime);
註解
參考資料
- ^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Deemed dividends from private compani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為公義,為民生:「李嘉誠稅」刻不容緩 左翼21稅制改革建議書. 左翼廿一. 2013-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01).
- ^ Prof. Confidence W. Amadi. DOUBL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 CLARIFICATION. [2017-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7).
- ^ 李卓人:大額股息稅. [2016-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香港財政司. 二零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 - 預算 (报告). 2016年2月24日 [2017年2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