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是日本統治臺灣期間對官員制服的規範樣式,依官等區分為三種。明治32年(189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同年5月1日施行,時任總督為兒玉源太郎。其後歷經多次的更動與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顯區分出前期與後期;最大特色為「台字章」的使用,此紋章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政府徽章。
背景
服裝區分
總督府文官服裝在官等區分上,依照日本舊時官員階級體制,分為高等官與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親任官、敕任官與奏任官,判任官則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則為官方任用之雇員、傭人等。除了「親任式」天皇親自任命之親任官外,將高等官分為九等。在臺灣親任官只有一人,即為當時的台灣總督。經歷多次新增或是廢除,大正九年(1920年)時,做了大幅度的變更,主要特徵為:將上衣鈕扣改為隱藏式,帽章改為台字章,袖章統一為一條黑帶子。
官等區分
服制施行機關
服制項目
上衣
上衣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材質 | 冬季:藏青色羅紗布。夏季:灰色亞麻布。 | |||
樣式 | 立襟,對開夾克式,單行扣子,五顆。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立襟,對開夾克式。中央扣子遮布,七子織黑毛線,寬六分。左右下方各一口袋,開口處為七子織黑毛線,寬三分。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 |||
袖章 | 正面袖口處半圈:一條金色線,三分五厘;一條褐色線,一分。鈕扣為金色台字章扣,寬七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金色台字章,三個。 | 金色台字章,二個。 | 金色台字章,一個。 | ||
袖口處正面半圈: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六分。夏季時改為白色。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 |||
肩章安插處 |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五分。 |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四分。 |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三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上衣肩處改為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五分。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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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式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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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任官的舊式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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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任官的舊式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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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任官的舊式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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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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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袖章
肩章
肩章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樣式 | 肩章長五寸五分,寬四寸一分,金線製。金絲製的台字章,邊長七分。鈕扣為金色台字章扣,寬四分。 | |||
三個台字章。金線流蘇外圈21條,長三寸三分,粗三分;內圈19條,長二寸七分,粗二分五厘。 | 二個台字章。金線流蘇21條,長二寸,粗三分。 | 一個台字章。無金線流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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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任官的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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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任官的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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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任官的肩章
褲子
褲子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材質 | 冬季:藏青色羅紗布。夏季:灰色亞麻布。 | |||
樣式 | 普通長褲。 |
帽子
帽子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
正帽 | 材質 | 藏青色羅紗布(夏季附有白色遮陽帽套) | |||
樣式 | 圓形,附帽簷。帽絆兩端各附一個直徑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 ||||
帽頂有一圈褐色條,寬一分。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徽章 | 帽章直徑直徑一寸五分,金屬製旭日章。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帽章底座直徑一寸五分,深褐色絨布製。徽章為台字章與九重桐;葉片與台字章為金色,花為銀色。 |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 ||||
帽牆環繞三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 帽牆環繞二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 帽牆環繞一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 |||
便帽 | 材質 | 藏青色羅紗布(夏季附有遮陽帽覆) | 大正九年(1920年)新增 | ||
樣式 | 圓形,附帽簷。帽絆兩端各附一個直徑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 ||||
徽章 | 帽章與正帽相同。帽牆環繞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一寸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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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使用的旭日章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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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任官,三條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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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任官,二條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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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任官,一條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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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帽
劍
劍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
長劍 | 劍柄為長五寸,附台字章兩個,頂部有櫻花一朵。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二尺三寸。帶劍緒。 | ||||
劍柄為白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兩組。 | 劍柄為白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一組。 | 劍柄為黑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僅有葉片紋飾。 | |||
短劍 | 劍柄長三寸五分,附台字章兩個,頂部有櫻花一朵。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一尺。不帶劍緒。 |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劍柄為白鮫。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兩組。 | 劍柄為白鮫。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一組。 | 劍柄為黑鮫。刀鞘頭部及尾部僅有葉片紋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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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任官握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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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任官握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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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任官握柄
劍緒
劍緒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樣式 | 附葫蘆紐,橢圓鞠型金絲丸,長一寸四分,寬一寸一分。葫蘆鈕,長一寸,寬二分。 | 長橢圓鞠型金絲丸,長一寸五分,寬九分。 | 長橢圓鞠型銀絲丸,長一寸一分,寬八分。 |
劍帶
劍帶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樣式 | 黑革製腰帶,寬一寸一分,長二尺五分。劍鉤帶寬七分。小皮帶長八寸。圓形金色皮帶頭,直徑一寸三分,外圈為櫻花、櫻葉與唐草紋環繞,中央單置台字章一個,邊寬六分。 |
外套
外套 | |||||
項目 | 敕任官 | 奏任官 | 判任官 | 備 註 | |
甲種 | 材質 | 藏青色羅紗布 |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樣式 | 折襟,前方交疊式,雙排鈕扣,左右各六個,左右下方有口袋;後方開衩,附有扣帶,七個鈕釦。袖口處正面半圈,一條一分的褐色線,附有寬七分的台字章。 | ||||
袖章 | 台字章三個。 | 台字章二個。 | 台字章一個。 | ||
雨帽 | 藏青色羅紗布 | ||||
乙種 | 材質 | 藏青色羅紗布 |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 ||
樣式 | 斗篷式,長度到膝蓋為限。離襟口二寸處,有三個寬五分五厘的黑角扣。 | ||||
雨帽 | 藏青色羅紗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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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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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外套
名詞說明
機關職務徽章
當時除了配戴勳章與記章,臺灣總督府制定「特別徽章」,給所屬職員,表達所在的機關、職務、地位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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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臺北電氣作業所職員 大小:六分 閃電紋與台字章 |
臺灣總督府土木部職員(電氣相關業務) 大小:五分五厘 閃電紋與台字章 |
臺灣總督府作業所職員(電氣、水道) 大小:六分五厘 閃電紋、水字及台字章 | |||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廳林務手 大小:六分五厘 鹿角合抱中央山字與台字章 |
臺灣總督府港務局官吏 大小:一分四厘 櫻花與關字 |
臺灣總督府府鐵道部(大正) 大小:六分五厘 火車車輪與鐵軌斷面 | |||
臺灣總督府府鐵道部(昭和) 大小:八分 櫻葉、櫻蕾合抱桐紋與台字章 |
蠶種取締員徽章 大小:八分 外圍蠶繭,台字章與蠶字 |
肥料檢查定員徽章 大小:一寸 桐紋與台字章、肥檢字樣 | |||
判任文官擔任巡查、消防手之徽章 大小:四分 九重桐與台字章 |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吏 大小:一寸一分 台字章與專字樣 |
植物檢查員徽章 大小:七分 桐紋與台字章、植檢字樣 | |||
郵便局監視員、船內郵便係員及 鐵道郵便係員之徽章 大小:八分 櫻花與車輪、郵政符號 |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職員 大小:五分五厘 方位標誌與台字章、調字樣 |
服制規則
-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裝,除非另有規定外,一切依本規則施行。
- 第二條:服裝可做為禮服、常服兩種,穿著配件如下:
- 禮服:正帽,上衣,褲子,肩章,劍,劍緒,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褲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條:在臺灣時,禮服用作為大禮服與通常禮服;常服則為日常辦公勤務時穿著。
- 第四條:夏季服裝為炎熱暑季時所穿著,並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 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 第五條:夏季時頭盔帽限於常服使用。頭盔帽[永久失效連結]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條: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條:戶外(屋外,工場,機關室,汽車,汽船,倉庫)從事測量,調查,檢查,稅務,作業,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褲用灰色。
- 第八條:長劍應用劍帶上的掛鉤帶吊著,並將劍帶繫於上衣之下。
- 第九條:劍緒應纏繞繫於長劍的劍柄上。
- 第十條:刪除
- 第十一條:勳章與記章得配戴於服裝上。
- 第十二條:手套為白色,常服時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條:下襟與下袖為白色。
- 第十四條:鞋子為黑色皮革製,夏季服裝時則為白色。常服遇雨天時應穿著長靴。旅行或是職務上之必要時,可穿草鞋與腳袢。
服制規則備註
- 本規則由發布日,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頭盔帽[永久失效連結]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 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 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禮服
大禮服除了臺灣總督府服制中的禮服以外,同時尚有日本的「文官大禮服(日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為明治時期仿燕尾服樣式製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裝與帽子的刺繡、飾毛、鈕扣、標線、顏色上做區別。
規則適用對象
- 服制規則通用的其他職務
廳警察醫,監獄醫,監獄藥劑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鐵道醫院主事,遞信保健技師,遞信保健技手,專賣局醫,腦務手,刑務所教師,作業技手,國民學校準訓導,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訂定服制規則的職務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檢察官,法院書記,稅關職員,稅關監吏補,監獄職員,女監職員,專賣局食鹽監視員,米穀檢查員,鐵道職員,官國幣社以下神社幣帛供進使,神官神職服。
- 各機關的服制若有其他變更,上呈臺灣總督,許准後即可施行。
總督府府報公告
明治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第475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號:天皇許可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簽署。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內所列訂,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第484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十七號:自明治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
- 訓令第五十七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規則與服裝備註。臺灣總督男爵兒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第3231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百四十三號,服制更改:
- 佩劍改分常劍與短劍。
- 外套改分甲種與乙種。
- 服裝備註更動:
- 夏季制服可改為灰色麻布或灰色羅紗材質。
- 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 制服可作為禮服或常服用。
- 常服時肩章與長短劍的使用,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3日【第3232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訓令第八十七號:訂定新的服裝規則,作廢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服裝規則。臺灣總督伯爵佐久間左馬太。
- 服裝備註更動:本規則由發布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大正
大正二年(1913年)03月14日【第171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十七號:服裝備註更動,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大正八年(1919年)10月7日【第1944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敕令第四百三十號:服裝備註更動,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12日【第2087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府令第二十一號:於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仍得著用從前之制服。
- 訓令第四十四號:服裝規則修訂
- 第二條:禮服中的「帽」改為「正帽」,「長劍」改為「劍」,「短劍」刪除。
- 第三條:「禮服」下加上「在臺灣時」。
- 第八條:「佩劍」改為「劍」。
- 第九條:「長劍」改為「劍」。
- 第十條: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22日【第2095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敕令第九十二號:服制更改
- 更改上衣的樣式、袖章,取消外露鈕扣。
- 更改肩章背面
- 更改帽子的帽章,新增便帽。
- 「佩劍」改為「劍」(長劍)。
- 外套的部分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5月28日【第2121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訓令第八十二號:服裝規則修訂
- 第四條:新增加日覆的使用。
- 第五條:頭盔帽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條:上述時機時,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大正十一年(1922年)05月2日【第2643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訓令第九十一號:修訂第七條:夏季常服的衣褲限用灰色。
昭和
資料參考
引用書目
-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台湾博覽会 (编).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台湾博覧会写真帖. 台灣: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台湾博覽会. 1936: 1–5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日语).
- 台湾總督府 (编). 第2輯. 台湾法令輯覧 : 加除自在. 第1-3輯. 帝国地方行政学会. 1929: 673–758 (日语).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府(官)報資料庫.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1) (中文(臺灣)).
參考連結
- アルテモンド 豆知識-七子織. [2013-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