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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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讚(1473年—1548年),字廷美,號松皋,河南河南府陝州靈寶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丙辰進士,嘉靖時累官刑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
許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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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光禄大夫柱国少傅兼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 | |
籍貫 | 河南河南府陝州靈寶縣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廷美 |
諡號 | 文簡 |
出生 | 成化九年(1473年)癸巳七月四日 |
逝世 | 嘉靖二十七年戊申七月二十五日 |
配偶 | 配李氏,累贈一品夫人 |
親屬 | (子)許俌、(孫)許茂祿、許茂禎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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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許進第三子。許誥之弟,許論之兄。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河南鄉試第五名舉人,九年(1496年)聯捷丙辰科進士。任大名府推官,十五年(1502年)任陝西道監察御史,避父職,正德二年(1507年)十一月改翰林院编修。其父被刘瑾迫害,許讚受牵连贬官,出为临淄县知县,丁父忧,服阕,升浙江按察司佥事,升副使,理海道,十四年(1519年)七月改山西督学副使,又调山东副使。
明世宗繼位,十六年(1521年)八月升四川布政使司右參政,升四川按察使、浙江右布政使,嘉靖四年(1525年)八月轉浙江左布政使,入為光祿寺卿,六年(1527年)九月升刑部右侍郎,以辨疑獄知名。七年(1528年)七月升刑部左侍郎。後因刑部尚書高友璣被彈劾,八年(1529年)任刑部尚書,檢舉揭發多起貪污賄賂[1]。十年(1531年)改任戶部尚書,後母喪歸省,服未闋,十四年(1535年)任吏部尚書,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二十二年(1543年)入閣兼文淵閣大學士,與禮部尚書張璧、嚴嵩一同參與機務,“政事尽決于嵩”,加少傅,再三上疏,自請退休。贈少師,諡文簡[2]。築有花園口,位於鄭州北郊的黃河岸邊,佔地540畝,遍植奇花異木。
著作
著有《松皋集》26卷、《读史诗论》、《五经臆说》、《诸苗奏议》等。
家族
先世有許威者仕元为兵马元帅,西征过灵宝,爱其土风家焉。八传至教谕許聚,生太子少保吏部尚书谥襄毅许进,娶张氏,继娶高氏,生八子:許詔、許誥、許讚、許記、許詩、許詞、許誌、許論。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86):“讚,字廷美,進第三子也。弘治九年進士。授大名推官。亦以辨疑獄知名,召拜御史。正德元年改編修。劉瑾逐進,讚亦出為臨淄知縣。累遷浙江左布政使。嘉靖六年入為光祿卿,歷刑部右、左侍郎。知州金輅謫戍,賂武定侯郭勛。勛遣人篡取之,指揮王臣不與。縛臣以歸,掠取其賄。事覺,讚等請論如律。帝憐勛,諭法司毋刑輅等,輅等遂不承。尚書高友璣在告,坐畏縮,被劾去。讚請如常訊,具得勛納賄狀,乃再奪其祿。八年,進尚書。詔許六部歷事監生發廷臣奸弊。有詹摐者,訐吏部侍郎徐縉,下都御史汪鋐訊。摐語塞,已論罪,摐復訐縉及通政陳經等。再下鋐訊,鋐力斥其妄。會太常卿彭澤欲傾縉代之,偽為縉書抵張孚敬求解,復惎孚敬劾縉賄己。縉疏辨,詔法司會錦衣衛訊。讚等卒論摐誣罔,而縉行賄事莫能白,坐除名。帝方嘉摐能奉詔言事,竟宥摐罪。於是無賴子率持朝士陰事,索資財,妄構事端入奏,諸司為惕息。軍人童源訐中官張永造塋,犯天壽山龍脈,復嗾永弟容仆王謙等發容違法事。奸人張雄又為謙草奏,詆讚與兄誥及汪鋐、廖道南、史道,內臣黃錦輩數十人受容重賂,源亦上疏助之。鞫得實,源等並戍極邊,告訐始少衰。”
- ^ 《明史》(卷186):“十年,改讚戶部尚書。馳驛歸省母。母先卒。服未闋,詔以為吏部尚書,服除始入朝。帝以讚醇謹,虛位待。及至,論列不當意。詔選宮僚,閣臣多引私黨,言官劾罷十余人,帝以屬吏部。讚乃舉霍韜、毛伯溫、顧璘、呂柟、鄒守益、徐階、任瀚、薛蕙、周鈇、趙時春等,詔璘、柟、蕙仍故官,餘俱用之。屢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九廟災,自陳免。居半歲,帝難其代,復起讚任之。請發內帑,借百官俸,括富民財,開鬻爵之令,以濟邊需。時議內地築墩堡,讚謂非計。帝以借俸、括財非盛世事,已之。墩堡議亦寢。翟鑾、嚴嵩柄政,多所請托。郎中王與齡勸讚發之。嵩辨之強,帝眷嵩,反切責讚,除與齡籍。讚自是懾嵩不敢抗,亦頗以賄聞矣。鑾罷,帝謀代者。嵩以讚柔和易制,引之。詔以本官兼文淵閣大學士參預機務。政事一決於嵩,讚無所可否。久之加少傅。以年逾七十,數乞休。帝責其忘君愛身,落職閑住。歸三年卒。後復官,贈少師,諡文簡。”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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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周倫 |
明朝刑部尚書 1529年-1531年 |
繼任: 王時中 |
前任: 梁材 |
明朝戶部尚書 1531年-1534年 |
繼任: 梁材 |
前任: 汪鋐 |
明朝吏部尚書 1535年-1543年 |
繼任: 熊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