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不合法限制或剝奪禁錮他人人身活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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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4年2月13日) |
非法拘禁(英語:False imprisonment),香港称为非法禁锢,是指以拘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将公民的人身自由列为一项重要人权,并写入宪法予以保障。
非法拘禁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用暴力方法将人捆绑;用诱骗方法将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用安眠药、催眠术使他人失去知觉後加以监禁;也可用无形的心理方法,如趁女子洗澡时拿去衣裤,使其困在浴室内。非法拘禁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仓库管理员明知有人误入仓库被锁闭在内而不管。如拘禁时间较长,造成一定危害,则可认为是刑事案件。
參見
外部連結
- Justice:Denied magazine reports on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cluding false imprisonmen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Prosser on Torts websit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Virginia Code - Exemption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Enright v. Grov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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