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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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英語: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被广泛认为是继拉布·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令》之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最重要的教育法例。苏格兰的教育法例独立于英国其他地区。
内容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引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縮寫GMS)。中小学可以摆脱各自地方政府的影响,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资助。
2. 引进地方学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縮寫LMS)。法案允许所有学校脱离地方政府直接的财政控制,财政权交给校长
3. 引进国家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縮寫NC)。
4. 在学校引进“关键阶段”(Key Stage,縮寫KS)。在每个关键阶段必须达到规定的教育目标。
5. 引进选择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学校是其首选目标。
6. 引进成绩名次表,发布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