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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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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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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是因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 本作品在美国以外首次出版(而且此次出版后,没有于30天之内在美国出版);
- 本作品首次出版于1989年3月1日以前且没有著作权通告,或于1964年以前出版且没有进行著作权更新,或是于来源国与美国建立著作权关连以前出版;
- 本作品在来源国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前(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 非美国版权之解释。 注意:这个标签 不应用于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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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6年12月1日 (四) 03:29 | | 940 × 895(417 KB) | Hst0129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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