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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 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 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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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英语 The logo of Chung Hsi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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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2019年6月27日 (四) 03:11 324 × 67(19 KB) 台北人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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