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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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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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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像现时因在 中国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 公有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的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及所有视听作品,首次发表50年后或自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保护期于2021年6月1日前届满的自然人摄影作品,属于公有领域;其他自然人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根据中华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的著作权法,所有摄影作品,以及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本作品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是因为该作品在其来源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或中华民国)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1996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为2002年1月1日)已进入公有领域,且在其发表日期后30日内没有在美国境内首次发表。
致上传者:请提供该图像的首次发表时间及其作者或著作权持有者姓名。
English ∙ 日本語 ∙ 中文(简体) ∙ 中文(繁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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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作者于1925年逝世,在其来源国以及其他著作权期限是作者逝世后95年或以下的国家和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是因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 本作品在美国以外首次出版(而且此次出版后,没有于30天之内在美国出版);
- 本作品首次出版于1989年3月1日以前且没有著作权通告,或于1964年以前出版且没有进行著作权更新,或是于来源国与美国建立著作权关连以前出版;
- 本作品在来源国(中國)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前(1996年1月1日)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背景信息,请参阅上的解释。 注意:除了此声明外,还必须在此页有一份声明来解释为什么作品于URAA生效日期在其来源国属于公有领域。此外,必须有可供查证的信息来佐证作品此前的出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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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被确认为免除已知的著作权法限制(包括所有相关权利)。
| https://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mark/1.0/PDMCreative Commons Public Domain Mark 1.0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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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图像所显示的是旗帜、盾徽、印章或其他正式的徽章。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使用此符号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与版权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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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时间 | 缩略图 | 大小 | 用户 | 备注 |
当前 | 2019年1月18日 (五) 13:58 | | 300 × 200(7 KB) | John123521 | 使用檔案上傳精靈上傳非自由著作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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