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

用于管理藻类、真菌和植物的科学命名的国际法规
(重定向自ICBN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縮寫:ICN)是一部國際性的規則與建議,用於管理藻类真菌植物科學命名,由国际植物学大会命名法分会負責修订,每隔六年隨著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召開而更新出版一次[1]。舊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縮寫:ICBN),為準確體現出法規所涵蓋的生物類群,在2011年7月於墨尔本舉行的第18屆国际植物学大会上改為現用名[2]

法規歷史

1905年第二屆国际植物学大会維也納舉行,並於次年發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現稱作“維也納規章”(Vienna Rule)[3]

目前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規”(Shenzhen Code[4]),是第19屆國際植物學會議於2017年在深圳舉辦後,基於2011年出版的“墨尔本法規”(Melbourne Code[5])所修訂的版本。

历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及所出版的法规
[6] 舉辦地 法規的非正式名稱
I 1900   法國巴黎 -
II 1905   奥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規章(1906年出版)
III 1910   比利时布魯塞爾 -
IV 1926   美国綺色佳 -
V 1930   英国劍橋 劍橋規章(1935年出版)
VI 1935   荷蘭阿姆斯特丹 -
VII 1950   瑞典斯德哥尔摩 斯德哥爾摩法規(1952年出版)
VIII 1954   法国巴黎 -
IX 1959   加拿大蒙特利尔 -
X 1964   英国愛丁堡 -
XI 1969   美国西雅圖 西雅圖法規
XII 1975   苏联列寧格勒 列寧格勒法規
XIII 1981   澳大利亞悉尼 雪梨法規
XIV 1987   德国柏林 柏林法規
XV 1993   日本東京 東京法規
XVI 1999   美国圣路易斯 聖路易斯法規、黑色法規
XVII 2005   奥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法規
XVIII 2011   澳大利亚墨尔本 墨尔本法規
XIX 2017   中国深圳 深圳法规

主要內容

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

  • 原則(principles):共有六條最基本的原則,「係構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礎」[3]
  • 詳細的法條區分為許多規則,而以條款(Article)及擬則(Recommand)陳述。例証(Ex.)則附加於規則及擬則內供為說明[3]。條款中的規則乃整理歷來的命名法,作為將來之準繩;凡植物名稱抵觸規則者不能再使用。擬則供補充條款之用,「其目的在使將來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統一、清晰。凡植物命名無論在名稱上或形式上與擬則抵觸者,雖不予取消,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3]
  • 規則與擬則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現生或化石植物。例如:藍綠菌(藍綠藻)、真菌類,包括壺菌類卵菌類黏菌類等;及能施行光合作用原生生物
  • 國際栽培植物命名委員會為使用於農業上、林業上、園藝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稱,授權制定「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
  • 法規一直強調:名稱變更之唯一正確理由,乃分類學者經充份研究後,有確鑿之事實証據,或必須廢棄違反本規則之學名[3]

最近變更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XVIII IBC)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作出的重要變更:[7]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路上以PDF文档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出版物亦可視為有效發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一種真菌,一個正確名稱

放棄形態分類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稱的斷片、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的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僅可具有一正當名;該名稱的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

四、於 MycoBank 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

近年來,真菌學家於 MycoBank 資料庫、Index Fungorum 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五、《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的分類群,《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1. ^ 张丽兵; Paul C. Silva; John mcneill; Nicholas J. Turland.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的术语介绍. 植物分类学报. 2007, 45 (4): 593–598 (中文(中国大陆)). 
  2. ^ Resolutions (PDF). 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2011-07 [2021-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1. 
  3. ^ 3.0 3.1 3.2 3.3 3.4 黃增泉. 植物命名指南 (第三版). 臺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2007. (ISBN 978-986-01-1771-4)
  4. ^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www.iapt-taxon.org. [2019-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6). 
  5. ^ McNeill, J.; Barrie, F. R.; Buck, W. R. & Demoulin, V. (编),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Melbourne Code), Adopted by the Eighteenth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Melbourne, Australia, July 2011 electronic, Bratisla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2012 [2013-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8) 
  6. ^ History of IBC. [2011-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0-11). 
  7. ^ 臺灣植物分類學會網頁《相關新聞》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此部文字經維基化與對照後附資料改寫,資料來源參見圖檔英文:Key decisions of the nomenclature section of the XVIII IB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