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日和約
在此條目的讨论易发展成激烈的争论。請在討論和编辑時保持冷靜,遵守礼仪,文明讨论,寻求共识,不要人身攻击。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和約效力問題
先前版本有問題。臺北和約簽署時,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主權,沒有處份台灣的歸屬的權力。在國際法上,條約中居民的身份和領土的主權是分開指定的。台北和約第十條中,僅指明該條約“中華民國國民”一詞的適用對象包含台灣居民,不是指定台灣主權歸屬的條項。台北和約中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條項只有第二條(引述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1.76.240.231(對話|貢獻)於21:43 2005年7月11日 (UTC)加入。
- (:)回應:該和約於舊金山條約生效日之前簽署完成,因此時效上並無問題。—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8:50 (UTC)
只是一個小問題而已。原文提到在2002年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會上,當時簽署和約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接受國會質詢事實上這是不存在的事情。葉公超先生於1981年已經過世,不可能於2002年接受國會質詢。僅能說有媒體於2002年報道了葉公超曾經被質詢的事情。—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bfc(對話|貢獻)於10:27 2006年3月30日 (UTC)加入。
舊金山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的生效日是在1952年4月28日,也就是簽定中日和約的當天,日本在當天放棄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人判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可以解釋日本當天將人民管理權讓給中華民國。
世界上也找不到「本土住民受外來法律管轄」而「領土獨立」的例子。—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nkcom500(對話|貢獻)於18:43 2006年4月7日 (UTC)加入。
舊金山和約雖只言明『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但並不表示臺灣的地位未定。 在同屬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 a, c 項,同樣以『放棄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的所有權利』『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之所有權利』的方式處理,而這些領土目前已歸還於大韓民國或歸還給瓦解之前的蘇聯。
條約採此一方式處理,主因是當時這三個地區領土所要歸還的國家,均未參與條約的簽訂,或處於內戰分裂狀態,尚難以處理確切的歸還對象。故於條約先採放棄,之後將再歸還予其相對應的管理當局。也就是臺灣、澎湖最終是要歸還給條約中『China』這個詞所指的國家。此一詞當時已分裂為兩個國家,一為中華民國、另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2 年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追述舊金山和約的放棄條文,為舊金山和約中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之延續。也確定臺灣、澎湖最終的歸還對象。(一說臺灣、澎湖屬聯合國託管,並不正確。欲交聯合國託管的領土在舊金山條約中均有明文規定。此外,也必須有明確的「託管協議書」或稱「託管協定」、以及「指定的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才會正式成為託管)
和約的確沒有把台灣歸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195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和約中第十條說的台澎地區的中華民國籍,是指居住在台澎上原來屬於中華民國籍的居民.日本並不視原本屬於日本籍的台澎居民為中華民國籍.—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12.86.184(對話|貢獻)於23:37 2006年8月6日 (UTC)加入。
- 有關於葉公超的答詢內容,可否載明原文出處?
- 1952年國會席次全由國民黨掌控,哪個天才立委會問這種搬磚頭自砸腳的問題?
- 這段對話獨派人士偽造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 有關於葉公超的答詢內容,立法院有紀錄嗎?如何標記對來源的質疑?JW19335762743(留言) 2014年11月14日 (五) 10:45 (UTC)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 已經很清楚的承認過去或未來台澎人民在實施法律後的中華民國國籍身分
- 任由你個人怎麼解讀也無法扭曲原文宗旨—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140.56.93(對話|貢獻)於05:16 2006年8月15日 (UTC)加入。
- 並不是哪個天才立委主動詢問,而是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舊金山和約》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才有立法委員問到底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http://corgan.huang.googlepages.com/%E5%8F%B0%E7%81%A3%E4%B8%BB%E6%AC%8A%E7%9B%B8%E9%97%9C%E6%AD%B7%E5%8F%B2%E9%9B%86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87.123.81.16(對話|貢獻)於16:04 2006年9月9日 (UTC)加入。
- 你提供的網址內容很可疑,我國官員葉公超在國會接受立委質詢的內容居然被美國國務院列入封存文件?
- 下面加註的那段話說明此文的資料來源不是我國檔案,而是美國國務院?
- 又有誰,什麼身分的台灣人有權去看美國國務院的檔案???—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8.170.146.209(對話|貢獻)於01:44 2007年1月31日 (UTC)加入。
(1)别忘了,日本是无条件投降的,而中华民国是同盟国之一,就如,美国当时接管关岛、钓鱼岛、冲绳岛不需要其他任何同盟国的一致同意一样,比如有无中华民国同意上述几个岛屿交给美国管理的证据?如果,没有这类文件,美国就能接管这些岛屿。中华民国对台、澎也同样有效。(2)如果,质疑中日和约由于缺少美国等国的参与而能被归结无效。那么旧金山和约由于缺少同同为盟国成员的中华民国的产于同样也就能被归结为无效。否则,就是都具备有效性。(3)即便葉公超的确说过类似的话,只要这个和约的确落入文字,完成签署,解释权利就不是一个外交官的决定,而是由立法机构或签约国的法院。作为转交的实体台澎等岛屿,一旦按和约完成交接手续,和约中申明放弃权利方的日本,就不再具备对转交的实体的继承权利,无论其以后是否单方面废弃先前的和约。—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1:48 (UTC)
- 1.那些地方是美國派兵攻占下來的,當然沒有人敢質疑美國對這些地區的控制權,中華民國憑什麼?憑一張嘴嗎?真是懶叫比雞腿。
- 2.如果你能讓中日和約像舊金山和約那樣,有幾十個除了美國以外的國家同意並簽訂,你才可以拿中日和約跟舊金山和約來相提並論,不然一樣是懶叫比雞腿。人家日本都廢除了,區區一個小小中華民國的認定算什麼東西?妄自尊大不要臉。
- 3.不管葉公超說過什麼,合約的認定以及執行狀況都必須經由簽約雙方同時同意才有效力,而不是其中一方的中國想怎麼無限擴大解釋捏造想謀奪額外利益就會生效的,中國人經常犯的一個毛病,就是妄自尊大到老是認為只有自己同意才有效,自己不同意就無效,中國人到底以為自己是什麼東西,敢情中國人還以為世界是繞著中國轉的?告訴你,中國人不想承認也得承認,想破壞美國所建立的戰後秩序,就等著像當初日本一樣亡國吧。111.246.208.9(留言) 2015年8月24日 (一) 17:47 (UTC)
最主要的原因 是因為這段文字已經被選擇性刪減
原文: Explaining this provision to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eign Minister Yeh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ated that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no provision was made for the return [of these islands] to China.” He continued: “Inasmuch as these territories were originally owned by us and as they are now under our control and, furthermore, Japan has renounced in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these territories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they are, therefore, in fact restored to us.”16 At another point, Foreign Minister Yeh stated that “no provision has been made either in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as to the future of Taiwan and Penghu.”17 During the interpellations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the Foreign Minister was asked, “What is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e replie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were formerly Chinese territories. As Japan has renounced her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only China has the right to take them over. In fact, we are controlling them now, and undoubtedly they constitute a part of our territories. However, the delicat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makes it that they do not belong to us. Under present circumstances, Japan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us; nor can we accept such a transfer from Japan even if she so wishes…In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we have made provisions to signify that residents including juristic person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ear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this provision may serve to mend any future gaps whe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restored to us.”18
翻譯: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說明,在〈舊金山和約〉之下「並無(將這些島嶼)還給中國的規定。」 他說:「基於這些領土原來就是我們的,<< 以及現在被我們所控制,更加上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放棄,因此,它們事實上還給我們。」
在其他事項上,外交部長葉公超說:「〈舊金山和約〉也都沒有條文要決定台灣與澎湖的前途。」 在立法院針對〈中日和約〉的質詢中,外交部長葉公超說:「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地位如何?」 他說:「福爾摩沙與澎湖先前是中國的領土。 當日本放棄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張後,只有中國具有接管的權利。 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控制它,無可置疑的,它成為我們領土的一部份。但是,微妙的國際情勢讓它不屬於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福爾摩沙與澎湖移轉給我們;日本即使想移轉,我們也不能接受…。 在〈中日和約〉我們已經制訂條文表明包括福爾摩沙與澎湖合法的居民為中國國籍,此條文可能對未來任何福爾摩沙與澎湖歸還我們時的障礙稍做彌補。」 (資料來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國專家譚慎格在「重估『一個中國』政策」一書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國大使館給國務院的資料)
文獻引用
台灣法律地位問題這節,是從林滿紅教授的《獵巫、叫魂與認同危機-台灣定位新論》引用,要注明出處啊。Supaplex (留言) 2008年6月4日 (三) 10:03 (UTC)
和約效力問題2
跟據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相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失效。"不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這樣做裡所當然,而且還是中共的要求條件之一"。
問題一:當時台北和約僅為日本單方面與臺灣簽訂,憑甚麼說,台北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續?舊金山和約中有認定台北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續或子約定嗎?這個所謂:「法界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續」說法是不是「原創」?
問題二:台北和約失效後〈中國逼的〉,也就表示台灣人民的國籍管理權與土地的主權喪失約定來源,不但中華民國喪失據有台灣領土之國際法源依據,並且也喪失強逼臺灣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根據。[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4/today-o6.htm 台北條約失效後,台灣人的國籍呢?」 甚至還有訴訟進行中,這種觀點才是應該替換掉「法界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續」這種說法的合理說法吧。
也就是「法界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既然失效,則臺灣人之國籍與台灣領土之歸屬盡非中國所有,不論這個「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指是中華民國。」—久遠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08:41 (UTC)
1. 中國人民共和國(PRC) 從未成為臺灣之管理當局,也非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b 項放棄條文明文規定之受方,應無權利及權益主張台北和約失效。
2. 台北和約之簽訂雙方為戰後臺灣之管理當局-中華民國(ROC)與日方共同簽訂,若要主張失效也應由中華民國(ROC) 與日方共同主張,單方面日方之主張失效,除非日方以宣戰方式主張,並取得勝利,否則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該已簽訂之和約便仍然有效。
3. 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明定日方將與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於舊金山和約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當時美方並要求日方儘速與 China (當時已分裂為二,PRC 及 ROC) 簽訂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才正式生效。故舊金山和約並非僅止於該條約本身,實際上仍包括之後日方與相關國家簽訂的雙邊和平條約。台北和約即為其一,且是在舊金山相同條件下,亦即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b 項放棄條文得延續,且台北和約條文中也再次言明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b 項放棄條文。
4. 日方當時簽訂雙邊和平條約(台北和約)之一方為當時臺灣之戰後管理當局,也是與日方交戰之一方的中華民國(ROC)。而非之後因內戰取得中國大陸地區統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PRC)。
5.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若欲主張臺灣之相關權利及權益,其來源必需是由繼承舊有中華民國政權之權利及權益而來。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對於舊有中華民國(ROC)政權之權利及權益,至今尚屬於不完全繼承,金門、馬祖之所有權利、臺灣之戰後管理當局均未被繼承。至今雙方仍處於未簽訂停火協議的狀態,而實質上卻與大韓民國與朝鮮類似,已分裂為實質上的兩個國家。124.8.70.207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03:26 (UTC)
- 回答
答覆1:中國人民共和國(PRC)雖無權力對台主張台北和約失效,但其對日本復交條件明確表示「復交三原則」(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廢除「日蔣條約=日華和約=台北和約」)。且日本一一履行,詳細情形可查「中日建交聯合公報」。
答覆2:台北和約之簽訂雙方為戰後臺灣之管理當局-中華民國(ROC)與日方共同簽訂,倘締約兩造其中一方聲明放棄或廢除台北和約,即應視作和約失效,除非中華民國(ROC)對日宣戰,並取得勝利。否則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該已簽訂之和約即時失效。
答覆3:子曰廢除並不影響主約效力。所以台北和約廢除並不影響舊金山和約之效力,但舊金山和約並未聲明台灣主權歸屬,而台北和約已經廢除。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當然無權佔有台灣,但兩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雙方亦無權主張對台灣主權。
答覆4:日本基於中國人民共和國(PRC)要求而廢棄中日和約。中華民國(ROC)完全無權主張對台灣主權。
答覆5: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若欲主張臺灣之相關權利及權益,其來源必需是由繼承舊有中華民國政權之權利及權益而來。然而現狀是中華民國政府亦無台灣主權,並且始作俑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故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亦無台灣主權,更無主張之權力。—久遠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07:13 (UTC)
答覆2並不符合國際慣例,毀約之一方為和約中主張權利放棄之一方,如其欲毀約重取回權利,是由其主動宣戰,否則和約仍具有其既有之效力。馬關條約即為一例。124.8.77.100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1:55 (UTC)
回答:日本廢除台北和約,並非主張要「重取回權力」,故無須主動宣戰。日本廢除中日和約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復交三原則所為。日本之廢除中日和約,如同將舊金山和約之子約廢除,依照國際慣例,將使台灣主權歸屬回到舊金山和約之效力上,也就是「臺灣主權未定」。如果中華民國(ROC)堅持日本不得廢棄中日和約,就是向日本宣戰,戰勝後日本履約。
因為中華民國(ROC)當初只是與日本的交戰國,是次佔領權國,不是擊敗日本的最高征服者。台灣最早也不是中華民國(ROC)佔領,而是美國先佔領,才交給中華民國(ROC)。美國才是主要佔領權國,有出席舊金山和約的主要締約國,日本也是在美國要求下才與中華民國(ROC)締結中日和約。—久遠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4:24 (UTC)
回覆上文:台北和約既依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而簽訂,若要宣稱失效,卻認為臺灣之管理當局-中華民國無權主張的話,那也應有聯合國之共同主張才是。若是聯合國亦主張台北和約失效,則中華民國若要主張不同意失效,其要宣戰之另一方並非日本,而是聯合國。因為聯合國才是該和約失效後的權利擁有者。
若是聯合國不同意失效,而日方仍要單方面主張失效,那他要再次宣戰的另一方也是聯合國。因為若以只是回歸舊金山主約來論,則臺灣之處置權歸於聯合國,聯合國既認定當初簽訂之台北和約有效,日本要主張否定該和約,即是介入聯合國之處置權利,相當於否定舊金山和約中聯合國對於臺灣所擁有之處置權利。若是要以否定舊金山和約中第二條b項中臺灣之一切權利來論,其宣戰之另一方也是聯合國。
試問聯合國對於台北和約之主張為何? 聯合國之主要佔領國-美國對於臺灣未來歸屬的主張又為何?
(1) 美方一再重申臺灣問題應由兩岸和平解決
(2)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美方收錄於美國國務院出版之《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中,視為具有約束力之法律文件。124.8.77.100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15:57 (UTC)
回答中日和約雖依照舊金山和約第26條所簽訂,但舊金山和約並未明載「中日和約」為其子約,若日本片面宣布廢除中日和約,也並不影響日本對舊金山和約履行之效力。
要問聯合國對台北和約之主章為何,應該先考慮中華民國(ROC)在聯合國地位是什麼,中華民國(ROC)有什麼資格對聯合國主張有台灣主權。要問美方態度,但美方外交態度效力不能超過舊金山和約,除非由美國親自出面與中華民國締約轉移主權,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如果美方不願意出面,則現狀就如美國前任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在2004年10月25日於北京的記者會上說過:「台灣並沒有獨立,它並不享有國家的主權。」「而台灣地區人民目前所使用的「國名」是次要佔領權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
造成現狀之始作俑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故國際法上,雖然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有權力自己移民回中國,但並未享有台灣主權,且不論意願如何,皆不得私自竊據台灣主權轉移他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亦無台灣主權,更無主張之權力。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主張對台灣主權,完全是違背國際法之違法行為。—久遠 (留言) 2009年8月9日 (日) 01:01 (UTC)
請參與討論者留意
1.新留言請置於頁面下方。
2.討論頁只做為增進條目內容之用,而非針對條目內容辯論之用的論壇。中日和約有效與否,不是維基人在討論頁可以決定的。社會既有之不同意見,可附上引用來源後寫入條目本文。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09年8月11日 (二) 19:24 (UTC)
- 由于不同人对于相关条约的有效性的不同判断,可能牵涉到相关其他条目的内容编辑。所以,維基人在討論頁的讨论在维基百科的范围内是有效力的。除非出现更新的,且更加确定的WP:可靠来源,能提供更加没有模糊空间的评判,能完全替代或推翻維基人在討論頁的之前所做讨论。—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1:59 (UTC)
- 請留意WP: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的編輯只就社會上現有的研究成果加以轉述,而不應做個人的判斷與原創研究。上面的討論很多時候只是編輯在發表個人的看法而已,不符方針規範。關於條約是否有效,無論正反雙方都應該引用既有的文獻,而非在這裡互相辯論。—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10年5月29日 (六) 15:50 (UTC)
在流亡政府讨论过程中,得到ROC获得台、澎的领土拥有权的法理依据
今天2010年5月31日UTC 6:00多时。通过近两日,针对中、英版本的wikipedia的流亡政府条目中,中华民国是否是流亡政府的法理激辩中。突然发现依照很多主张台湾独立的绿营人士强调的主权归属必须通过和约达成的法理,推导出中华民国拥有台、澎领土的结论。即:
如果日本放弃台、澎的领土。台、澎就变成无主地。无主地就是谁都可以取得。不过,由于日本放弃了台、澎,作为当时仍然算是日本国民的台、澎居民自然受到其国家承诺的连带制约,也自然会变成了,台、澎岛上的外国人。作为二战同盟成员国的中华民国(ROC)自1945年就收复台湾,在台湾独立主张的人士眼里,那只是中华民国对台湾实施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在19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等多个领土要求。52年4月和约生效之日,台、澎立即成为无主地 (terra nullius),作为对台、澎实施军事占领的ROC也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19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1952年,中华民国和日本在台北签署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 |
详细内容都在“流亡政府”中文条目的讨论版‘中華民國1949年後只是喪失部分領土’的段落中。相关内容编辑见 2010年5月30日 16:52(UTC)至2010年5月31日 06:14 (UTC)相关讨论版的编辑纪录。
关于无主地 (terra nullius)的备注: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26 May 1998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
--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1日 (一) 08:13 (UTC)
樓上作文應僅記:通過第 2758號決議案之前的1971年10月21日,周恩來對第二次到訪中國的季辛吉說:「假如議案通過的話,則台灣地位就成懸而未定。」「當然,支持阿爾巴尼亞決議案的國家理應從未想過這件事情。」周恩來唯恐台灣的法律地位在聯合國引發問題,因此再三叮囑季辛吉希望美國不要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來。(『周恩來季辛吉密談錄』岩波書店2004年p.159)台灣成為二戰戰後,美日間未解決議題,也就是台灣地位成為二戰太平洋戰區,美國與戰敗國日本間未解決議題,此議題的始作俑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解決議題並不等於是【無主地】,它僅是有待解決的議題,而不是一塊無主地。所以請製造問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別一直夢想著混水摸魚的手法,企圖偷竊別國【戰後未解決議題】。—久遠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7:08 (UTC)
- 本人说的很清楚,中华民国是以获得无主地的方式获得对台、澎的领土主权。这是基本常识,任何无主的东西一但有了归属的主人,就结束了无主状态。1952年,台、澎就完成了归属于中华民国的主权之下后,当然就不再是无主地。很清楚,1952年只要日本通过和约放弃对库页、台、澎等等领土的主权,下一个占领这些地方的,就获得对这些地方的领土主权;除非和约规定了特定接受方,主权才归于此特定方之下。你等分子不是还举过美国学者针对马关条约中关于台、澎有中到日的主权问题的研究说过,交割完成,就无再可争议之处吗?在此,你还有脸举猴年以后所谓1970年代密谈的例子。任何所谓的密谈,最多也就是密谈。所谓的未定论,也就是某些脑子不清者未定的理论而已。这和事实还有十万八千里。再者,你所谓的两个密谈者,当时都不是中华民国的国民,他们说的也是白说。难道我私下里,或没事写个小文章说,美国不是一个国家。美国就不是一个国家,或美国地位未定了?倒是您,久遠,就不要长久永远地混浇混水摸鱼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2日 (二) 09:15 (UTC)
- 中華民國從來未正式獲取台灣領土主權,台灣領土也談不上是無主地,舊金山和約未解決議題就代表,那議題成為美國責任與權力,舊金山和約的主角是當年的同盟國,台灣領土隸屬於太平洋戰區最高責任國美國所負責,美國有權不解決其佔領地下「未解決議題」,懂嗎?什麼無主地?無主地是你嘴巴胡說就會產生嗎?。事實上,麥克阿瑟將軍在1951年5月美國參議院聽證會上才作證中華民國政府係代表太平洋戰區「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委託而暫時管理台灣,這就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的關係,也是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能夠停留在台灣管理的根據。—久遠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04:50 (UTC)
回覆久遠: 無主地的定義,請參考國際法教科書的見解。P.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London: Routledge, 2002) 這麼說:
Occup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a nullius – that is, territory which immediately before acquisition belonged to no state. The territory may never have belonged to any state, or it may have been abandoned by the previous sovereign. Abandonment of territory requires not only failure to exercise authority over the territory, but also an intention to abandon the territory.
既然日本在1952年4月28號放棄台澎生效,台澎即符合這裡無主地的定義。ROC當局因此藉著有效佔領,取得台澎的主權。
另外,台灣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ROC佔領的性質已經不是軍事佔領,故不適用戰爭法。請參考日本學者的著作:
The Law of Occupation by Yutaka Arai-Takahashi, p.40:
6.6. Pacific Occupation (Occupatio Pacifica)
Some observations are needed as to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concept of pacific occupation, namely, the genre of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he territory of a foreign state without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On a factual level, pacific occupation may be observed as a continuation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 and there may be no apparent change in the structure of occupation personnel and forces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a peace treaty post bellum. However, it ought to be stressed that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continued military presence is changed. The legal ground for the presence of foreign armies may be found either in a peace treaty in itself, or in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thereafter. There is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legal nature and effect of such occupation. The pacific occupation based on an agreement is generally not susceptibl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s of war.
條目移動之商榷
IP用戶User:118.168.90.23兩度將本條目剪貼移動到台北和約,至為不妥,理由如下:
1.利用剪貼內容方式移動條目,造成編輯歷程遺失,不符維基百科編輯方針。若欲移動條目,請在討論頁提出,獲得共識後由管理員執行移動。
2.條約全名既然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即便不以之為條目名,也該用較接近的「中日和約」,而非差異較大的「台北和約」。
3.查《台灣歷史辭典》中亦作「中日和約」,且條目中未提及「台北和約」之名。—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話 2010年6月2日 (三) 13:37 (UTC)
條目內容品質待加強
看完整個條目內容只覺得極為混亂,只有在互相討論台灣主權內容,卻沒有再說合約內容是什麼?查看歷史後發現這些內容都被不明理由刪除,本人將予加入原有內容並擴充歷史(談判過程),在中日合約加入什麼台灣主權定不定論或台灣法律地位問題並非此條目重點,目前先暫予保留,日後可能將整理放至適當條目。 —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8:50 (UTC)
- 該條目整理完畢,經內容大幅擴充與精心排版、修飾語句,首段也幾乎重新改寫為符合主題,目前修訂後可以充分明瞭此條目,因此加入了大量史料與日期,因此準確度也已足夠,爭議部分也予以保留並僅排版,以免發生編輯戰……個人認為本條目甚至可以放入優良條目
PS:久遠妳很可愛耶,我都加上了 Inuse還來和我搶編輯,不過妳放心,妳後來加上的文章我都有保留,只不過稍加排版,讓條目不至與混亂喔~ —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0年6月25日 (五) 09:10 (UTC)
後續維護與改進
近期本條目被竄改不少(版本比對),而且此條目關係台灣地位相當重大,故將提報至台灣條目質量提升計畫改善。--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6月8日 (三) 14:18 (UTC)
- Template:更正您留言的小錯誤, 以得正確連結(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08:04 (UTC)
原創研究問題
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請大家於收集相關可靠的二手來源, 以利改進。 部份條目內容已加Section OR模版, 請大家討論並使用(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08:02 (UTC)
建議改名:“中日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日和約”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政府間條約應使用正式名稱, 尤其本條目極易產生誤會誤用, 全名可避免混淆不清,亦符「名從主人」之原則。--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2月7日 (日) 16:45 (UTC)
建議改名:“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移回條目建立時使用的標題。--Iokseng(留言) 2014年12月22日 (一) 16:18 (UTC)
- (+)支持國際條約應依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政府用字。--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2月22日 (一) 16:27 (UTC)
- (+)支持 理所當然--LHD(留言) 2014年12月23日 (二) 09:25 (UTC)
建議不要加入已被證明為錯誤的內容
@LHD:在下覺得這個編輯不妥當,會誤導讀者。方針「可供查證不等同正確」說過:「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亦可能有誤,而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亦有可能被刪除。」
日本官方已經說過中日和約裡並沒有規定臺灣領土的規屬,因此中華民國方面所言「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屬於子虛烏有,與和約內容不符。--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6:59 (UTC)
- 「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前提是「其他可靠來源能保證更正確」,請問「日本官方說法」比「中華民國官方說法」正確的依據為何?和約是日本單方面制定然後跟中華民國說你就附署簽個名就好?--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09 (UTC)
- 而且差點被您誤導了,我的寫法明明是陳述帶觀點的事實吧?「外交部作出如此說法」這件事實際存在呀,我又不是去掉「誰這樣說」直接把觀點當事實陳述,我加的那一整句是「帶觀點的事實」,「若外交部其實沒那樣講,而我卻說外交部有這樣講,而且還找個有問題的來源證明『外交部有這樣講』」這才叫作能證明錯誤。--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18 (UTC)
- 中日和約中確實沒有「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這種內容,因此日本官方所言符合和約內容,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不符合和約內容。--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23 (UTC)
- 這種問題幾個月前已經在中華民國疆域討論過了,我在這段是依前述依例寫出「帶有觀點的事實」,既然有收錄「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場」,那一樣要收錄「近年中華民國官方立場」,除非能證明「官方沒有那些立場」,否則不該移除,若您認為會「造成誤解」,那就把段落名稱改為「各方對臺灣歸屬的立場」,因為這整段每行都是在講「各方說法」。若您再提「誰符合誰不符合」我不會再回應,因為寫的是「誰的立場為何」而不是「誰的立場真誰的立場假」,不要再重覆幾個月前無視方針的跳針。--LHD(留言)
- 這段並不是在講「各方立場」,而是在講「臺灣歸屬問題」。如果閣下想要放入中華民國外交部的立場,請於底下新創一段「各方立場」,並將中華民國外交部的立場移動過去。在下隨後也會將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場移動過去。--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45 (UTC)
- 要移就一起移呀,怎麼是我先開一段然後只移動部份,而我對於另開一段不支持也不反對,我只要求中日近年官方立場/論述並列。--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57 (UTC)
- 好,那麼就把2010年1月14日和2012年3月9日這兩個日本官方近年的立場同時移動過去。--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8:05 (UTC)
- (~)補充:謝謝閣下進行作業,但在下感到抱歉,因為在下大概是沒說清楚,導致閣下把該新段落新增在「臺灣歸屬問題」段落裡面,雖然在下先前的確是說「請於底下新創一段」,但在下的意思其實新增在更下面的位置,不是要新增在「臺灣歸屬問題」裡面,在下用詞不清楚,抱歉。關於立場的闡述,建議完全分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9:25 (UTC)
- (~)補充:已升為上一級標題。--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9:27 (UTC)
- 弄成第一級標題,結果該段裡的日本發言都沒提到中日和約啊...有關的只有「臺灣歸屬問題」,中日和約因為日本片面廢止所以日本不可能再提,那些發言若硬要放在本條目(中日和約),就只能列在「臺灣歸屬問題」裡呀。 --LHD(留言)
- 既然這樣的話,那麼那個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言論就還是應該被處理,因為它直接了當地說「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問題是中日和約裡面從頭到尾都沒這樣說,所以中華民國外交部等於是在杜撰、偽造事實,未依照中日和約內容來講,而是自己黑白講,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方針中提到的兩種解決方法,可考慮:
- 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亦有可能被刪除。
- 不刪除,但提供有關理據說明其被其他可靠來源認為有誤。
- --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9:46 (UTC)
- 注意我不是寫「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我是寫「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後面那一整句是帶觀點的事實,已經講很多次了,沒有任何一個來源證明「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這件事不存在。「所以中華民國外交部等於是在杜撰、偽造事實,未依照中日和約內容來講」若有可靠來源,您可以補上去。另一個選擇,要移除就連近年日本無關中日和約的主張移除,那主張可是連本條目主題都沒提到。--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9:56 (UTC)
- 現在的討論又開始出現文字遊戲的傾向。在下個人現在先決定不繼續討論,對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言論也暫不置評(但以後可能會繼續討論)。雖然閣下說那是帶觀點的事實(這是什麼?),但閣下也不否認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在中日和約內容中找不到吧?閣下何必一味地為支持而支持。--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0:23 (UTC)
- WP:ASF開宗明義「關於觀點的事實」,ASF 是您這幾個月一直拿出來講的東西,我當然是以您很熟悉方針的前提而討論,沒想到您卻問「帶觀點的事實」是什麼...若您說「帶」和「關於」不一樣所以不懂我在講啥,那就是文字遊戲了。「2012年中華民國政府敘述其觀點」與「2012年日本政府敘述其觀點」這兩件事是同等地位應該並列,並非我一味支持而是您一味反對呀。--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31 (UTC)
- 在下是連有「關於觀點的事實」這幾個字都不記得,但要轉述方針也應該一字不差的轉述。在下所謂一味支持的意思是明知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純屬杜撰卻還枉顧事實支持它。--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37 (UTC)
- 我沒有義務陪您重覆兩三個月前已發生過的爭論,不論我是不是有您所謂的「一味支持行為」,也和我的寫法符合方針沒有衝突。ASF:「不要斷言「披頭士樂隊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樂隊」...參考文獻的支持下便可以聲稱「利物浦的大部分居民都認為披頭士樂隊是最偉大的樂隊」」,我沒有斷言「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我是依可靠來源稱「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您再持續糾結「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這件事是對還是錯就會是重覆兩三個月前的爭論,我沒有義務一對一教學方針,也可以不用再回應。--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47 (UTC)
- 在下現在可沒有在爭論主權問題,因為主權問題根本無須再爭論或討論了,答案已經很清楚了。在下現在所講的是關於人格的問題,明知某個政府杜撰、偽造事實,卻還一味地支持它,某些人何必如此犧牲自己的人格。--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53 (UTC)
- WP:EQ:
- * 「維基條目要代表各方面的觀點(多數是中立的觀點),而不是支持一方的觀點,即使你堅信一個觀點。討論頁面並不是一個在哪一個觀點正確,錯誤或更好上進行價值判斷的爭論的地方,如果你非要分清,請到論壇,公開的博客,和其他維基站點去討論,討論頁是用於討論條目是否準確,有沒有偏激的觀點或文章中的其他問題,而不是用於鼓吹觀點的演講台。」
- * 「如果有人和您發生分歧,這並不一定就意味著(1)這個人仇視您,(2)這個人認為您是愚蠢的傢伙,(3)這個人是愚蠢的傢伙,(4)這個人是邪惡的,等等。 當有人發布與條目無關的意見時,最好的辦法是不要理他。人們的想法不一定要分出對錯」
- 「當有人發布與條目無關的意見時,最好的辦法是不要理他。」我還是理您了,用維基禮儀頁面。如果您沒有與條目編輯有關的意見,就請別再回應,因為依維基禮儀,我也不應該回應。--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2:06 (UTC)
- 在下現在可沒有在爭論主權問題,因為主權問題根本無須再爭論或討論了,答案已經很清楚了。在下現在所講的是關於人格的問題,明知某個政府杜撰、偽造事實,卻還一味地支持它,某些人何必如此犧牲自己的人格。--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53 (UTC)
- 我沒有義務陪您重覆兩三個月前已發生過的爭論,不論我是不是有您所謂的「一味支持行為」,也和我的寫法符合方針沒有衝突。ASF:「不要斷言「披頭士樂隊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樂隊」...參考文獻的支持下便可以聲稱「利物浦的大部分居民都認為披頭士樂隊是最偉大的樂隊」」,我沒有斷言「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我是依可靠來源稱「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您再持續糾結「中日和約確定臺灣主權轉移」這件事是對還是錯就會是重覆兩三個月前的爭論,我沒有義務一對一教學方針,也可以不用再回應。--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47 (UTC)
- 在下是連有「關於觀點的事實」這幾個字都不記得,但要轉述方針也應該一字不差的轉述。在下所謂一味支持的意思是明知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純屬杜撰卻還枉顧事實支持它。--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37 (UTC)
- WP:ASF開宗明義「關於觀點的事實」,ASF 是您這幾個月一直拿出來講的東西,我當然是以您很熟悉方針的前提而討論,沒想到您卻問「帶觀點的事實」是什麼...若您說「帶」和「關於」不一樣所以不懂我在講啥,那就是文字遊戲了。「2012年中華民國政府敘述其觀點」與「2012年日本政府敘述其觀點」這兩件事是同等地位應該並列,並非我一味支持而是您一味反對呀。--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1:31 (UTC)
- 現在的討論又開始出現文字遊戲的傾向。在下個人現在先決定不繼續討論,對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言論也暫不置評(但以後可能會繼續討論)。雖然閣下說那是帶觀點的事實(這是什麼?),但閣下也不否認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在中日和約內容中找不到吧?閣下何必一味地為支持而支持。--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10:23 (UTC)
- 注意我不是寫「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我是寫「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後面那一整句是帶觀點的事實,已經講很多次了,沒有任何一個來源證明「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這件事不存在。「所以中華民國外交部等於是在杜撰、偽造事實,未依照中日和約內容來講」若有可靠來源,您可以補上去。另一個選擇,要移除就連近年日本無關中日和約的主張移除,那主張可是連本條目主題都沒提到。--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9:56 (UTC)
- 既然這樣的話,那麼那個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言論就還是應該被處理,因為它直接了當地說「中日和約已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問題是中日和約裡面從頭到尾都沒這樣說,所以中華民國外交部等於是在杜撰、偽造事實,未依照中日和約內容來講,而是自己黑白講,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方針中提到的兩種解決方法,可考慮:
- 弄成第一級標題,結果該段裡的日本發言都沒提到中日和約啊...有關的只有「臺灣歸屬問題」,中日和約因為日本片面廢止所以日本不可能再提,那些發言若硬要放在本條目(中日和約),就只能列在「臺灣歸屬問題」裡呀。 --LHD(留言)
- 要移就一起移呀,怎麼是我先開一段然後只移動部份,而我對於另開一段不支持也不反對,我只要求中日近年官方立場/論述並列。--LHD(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57 (UTC)
- 這段並不是在講「各方立場」,而是在講「臺灣歸屬問題」。如果閣下想要放入中華民國外交部的立場,請於底下新創一段「各方立場」,並將中華民國外交部的立場移動過去。在下隨後也會將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場移動過去。--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45 (UTC)
- 這種問題幾個月前已經在中華民國疆域討論過了,我在這段是依前述依例寫出「帶有觀點的事實」,既然有收錄「近年日本官方的立場」,那一樣要收錄「近年中華民國官方立場」,除非能證明「官方沒有那些立場」,否則不該移除,若您認為會「造成誤解」,那就把段落名稱改為「各方對臺灣歸屬的立場」,因為這整段每行都是在講「各方說法」。若您再提「誰符合誰不符合」我不會再回應,因為寫的是「誰的立場為何」而不是「誰的立場真誰的立場假」,不要再重覆幾個月前無視方針的跳針。--LHD(留言)
- 中日和約中確實沒有「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這種內容,因此日本官方所言符合和約內容,中華民國外交部所言不符合和約內容。--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0日 (二) 07:23 (UTC)
莫將觀點當事實
@LHD:引用參考文獻時應注意引用的內容是觀點還是事實。閣下的這個編輯寫著「雖然文字上未明確提及主權轉移,但足以說明……」這本身就是黃某某自己的「分析」,也就是觀點,不是事實,因此這樣的內容應該用黃某某教授認為:「
和 」
包起來。
另外,這個內容其實已經被參與締結中日和約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證明為錯誤了,葉公超當時說過:「換文所規範者,非和約之法律效力,而為和約之適用。且換文雖為和約之一項附件,並非和約之一部份,其效力為臨時性的……雙方換文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那位黃某某教授大概沒仔細翻閱歷史資料就自己進行分析推論,就像中華民國的一位前國史館長林某某一樣。
因此這種內容建議不要使用,否則只會誤導讀者。維基百科應該成為傳遞正當訊息的百科,而不是相反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2日 (四) 13:42 (UTC)
- 您若認為那句敘述有爭議,請補上相反觀點的可靠來源後,就可以兩方面做出觀點歸屬了,我只是照著原本另一位編輯者以「唯一可靠來源的觀點斷言」,又葉公超已說「事實還給我們」,那句也和他的其他句無直接衝突,所以我不把他的言論當作衝突觀點再次引用。您可以讓該句補上不同觀點來源,自行改寫為「關於觀點的事實」。--LHD(留言) 2015年3月12日 (四) 14:40 (UTC)
- 葉公超那句話不是針對照會第一號,況且他還說「微妙的國際情勢讓它不屬於我們」。葉公超針對照會第一號的言論是更上面那段引言。
- 因為黃教授的這段文字是在說照會第一號,所以在下若要補上相反敘述,也會使用最直接的,亦即葉公超針對照會第一號的言論。不過既然葉公超都已經說過照會第一號是怎麼回事了,如果黃教授有一天看到這個條目,發覺自己被葉公超重重打臉,這叫他情何以堪。--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2日 (四) 15:04 (UTC)
(~)補充:在下發現一件事,目前的這個「臺灣與澎湖法律地位問題」段落的前半部份和上面的「臺灣歸屬問題」段落重覆了。內容依序都是中日和約第二條、中日和約第十條、中日和約的照會第一號。建議把重覆的內容刪除。至於黃某某和林某某這兩位的觀點,閣下若堅持要保留,請將其列於「『XXXXX』人士的主張」之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12日 (四) 15:24 (UTC)
- 之前就想提了這兩個段落感覺可以合併,既有有提議刪減我就直接處理了,另外我沒注意到這次討論的那行是以照會第一號開頭,那就刪減時順便改為觀點敘述。--LHD(留言) 2015年3月12日 (四) 15:39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15/today-o3.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02918454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15/today-o3.htm
- 向 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206065838/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 向 http://tunghai.lawbank.com.tw/22/01.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4130835/http://tunghai.lawbank.com.tw/22/01.pdf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提議:將條目重定向至「中日和約」
根據方針WP:COMMONNAME,條目名稱應該使用最常見名稱。此和約的最常見名稱一直都是「中日和約」。若有用戶有其它意見,敬請提出。--Matt Smith(留言) 2017年10月14日 (六) 14:29 (UTC)
建議改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中日和約”:根據方針WP:COMMONNAME,條目名稱應該使用最常見名稱。此和約的最常見名稱一直都是「中日和約」。敝人在兩個星期前發起了重定向之提議,至今無人反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10月28日 (六) 16:24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日和約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twhistory.org.tw/20010910.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313075002/http://www.twhistory.org.tw/20010910.htm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日和約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111134434/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 向 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111134434/http://newsletter.sinica.edu.tw/file/file/13/1370.pdf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