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的各地标准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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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 2019冠状病毒病 |
臺灣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併發重症 |
港澳 | 2019冠狀病毒病 |
新加坡 | 2019冠状病毒疾病 |
馬來西亞 | 2019冠狀病毒病 |
世界卫生组织 |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 |
「SARS-CoV-2」的各地标准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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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 |
臺灣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 |
港澳 | 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 |
星馬 |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 |
世界卫生组织 |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 |
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 | SARS-CoV-2 |
此頁面用來記錄有關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條目的共識和決議。請注意,此頁面不會記錄特定頁面的共識,特定頁面的共識應記錄在該特定頁面的討論頁。
避免全保护
稱呼COVID-19
條目標題中
除非該次提及被包含在專有名詞內,否則如須於條目標題中條目標題若需提及COVID-19,應使用「2019冠狀病毒病」稱呼之。
條目內文中
條目内文中(不含参考来源),除非有提及其他稱呼的必要[註 2],否則條目內文應使用下列称呼之一:
- COVID-19
- 「2019冠狀病毒病」
- 新加坡、臺灣作「2019冠狀病毒疾病」;臺灣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進行命名,
行文中存在的其他稱呼應以以上指定的三种称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病」;新加坡作「2019冠狀病毒疾病」;臺灣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SARS-CoV-2(中國大陸作“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香港作“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臺灣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新加坡作“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進行替換。
在「2019冠狀病毒病」、「2019冠狀病毒疾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二者之間应可以分別設置字詞轉換。
2024年9月以前,臺灣正體用词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臺灣修改疾病官方名稱後廢除。允许在已经使用该词的条目使用全文单向字词转换转换为以上指定的三种称呼。
稱呼SARS-CoV-2
條目標題中
除非該次提及被包含在專有名詞內,否則如須於條目標題中條目標題若需提及SARS-CoV-2,應使用下列称呼之一:
-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中國大陸)
- 「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香港)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臺灣)
- 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新加坡)[註 3]
條目內文中
條目内文中(不含参考来源),除非有提及其他稱呼的必要[註 2],否則條目內文應使用下列称呼之一:
- SARS-CoV-2
- 中國大陸作“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
- 香港作“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
- 臺灣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
- 新加坡作“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進行命名,
行文中存在的其他稱呼應以以上指定的五种称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病」;新加坡作「2019冠狀病毒疾病」;臺灣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SARS-CoV-2(中國大陸作“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香港作“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臺灣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新加坡作“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進行替換。
在“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及“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四者之間可以分別設置字詞轉換已经设置了全站字词转换。
稱呼SARS-CoV-2的變種
條目標題中
條目標題中如須若需提及SARS-CoV-2的變種,除非這次提及被包含在專有名詞內,否則:
- 在該SARS-CoV-2的變種獲世界衛生組織的命名系統命名的情況下,應使用下列格式之一以称呼:
-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 〔希臘字母的中文英文名稱〕變種」(中國大陸,不加空格)
- 「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香港,不加空格)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臺灣,不加空格)
- 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 〔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新加坡,“2”字後加空格)註:“2”字後接“型”字不加空格,不接“型”字加空格;
- 在該SARS-CoV-2的變種未獲世界衛生組織的命名系統命名的情況下,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PANGO譜系註冊編號存在,應使用「〔PANGO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格式稱呼之。
- 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PANGO譜系註冊編號並不存在,則可使用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格式:「〔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或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格式:「〔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譜系)」)稱呼之。
- 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與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亦均不存在,則可使用其他有任何可靠來源使用的稱呼稱呼之。惟即使該SARS-CoV-2的變種未獲世界衛生組織的命名系統命名,且其PANGO譜系註冊編號、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與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均不存在,除非這次提及被包含在專有名詞內,否則仍不應使用不準確且可能有歧義的「〔地名〕〔變異重數〕(變種)〔病名/病毒名〕病毒(株)」等類近格式稱呼之。[註 4]
條目內文中
條目內文中如須若需提及SARS-CoV-2的變種,除非有提及其他稱呼的必要,否則:
- 在該SARS-CoV-2的變種獲世界衛生組織的命名系統命名的情況下,應使用「〔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病毒)」格式稱呼之。
- 在該SARS-CoV-2的變種未獲世界衛生組織的命名系統命名的情況下,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PANGO譜系註冊編號存在,應使用「〔PANGO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格式稱呼之。
- 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PANGO譜系註冊編號並不存在,則可使用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格式:「〔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或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格式:「〔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譜系)」)稱呼之。
- 如該SARS-CoV-2的變種的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與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亦均不存在,則可使用其他有任何可靠來源使用的稱呼稱呼之,惟仍須遵守以下有關「〔地名〕〔變異重數〕(變種)〔病名/病毒名〕病毒(株)」等類近格式的規定。
條目內文不宜使用不準確且可能有歧義的「〔地名〕〔變異重數〕(變種)〔病名/病毒名〕病毒(株)」等類近格式稱呼SARS-CoV-2的變種,若一定要使用「〔地名〕〔變異重數〕(變種)〔病名/病毒名〕病毒(株)」等類近格式稱呼,則必須括注宣告其指稱對象,且須確保為最低限度的使用。[註 4]
世界衛生組織對SARS-CoV-2的變種的未来可能的新命名系統
現時,世界衛生組織對SARS-CoV-2的變種的命名系統的格式為「〔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病毒)」。如所有希臘字母均已使用於命名SARS-CoV-2的各個變種希臘字母已用尽,使世界衛生組織需要啓用新的命名系統,並導致使用原有命名系統的SARS-CoV-2的變種均出現名稱變更,則使用原有命名系統的SARS-CoV-2的變種的條目的名稱應在新的命名系統啓用後隨新的命名系統的命名方式作出名稱變更。[註 4]
稱呼規範不適用的情況
本共識中的稱呼規範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参考来源。
- 有使用其他稱呼的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文件等專有名詞,如「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不得改成「北京市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2019冠狀病毒病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
- 重定向页。重新導向頁面的標題中若出現任何並非使用「條目內文中對COVID-19及SARS-CoV-2的稱呼」節所指定的對COVID-19及/或SARS-CoV-2的稱呼 任何並非使用「〔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病毒」、「〔PANGO譜系註冊編號〕(譜系)」、「〔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或「〔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格式的對SARS-CoV-2的變種稱呼 其他称呼,只要相關稱呼有任何可靠來源使用,該重新導向頁面不應刪除,並應使用{{COVID-19重定向}}模板予以標記。
勿手动替换名称
如未有共識支持,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病」、「2019冠狀病毒疾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四者之間、「SARS-CoV-2」、“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2”、“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及“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五者之間進行手動互相替換, 把SARS-CoV-2的變種的「〔希臘字母的英文名稱〕變種病毒」、「〔PANGO譜系註冊編號〕(譜系)」、「〔全球共享流感數據倡議組織(GISAID)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或「〔Nextstrain譜系註冊編號〕(譜系)」格式稱呼之間進行手動互相替換,或手動把它們替換為其他同義詞(尤其「〔地名〕〔變異重數〕(變種)〔病名/病毒名〕病毒(株)」等類近格式), 在条目内文中手动将符合本共识的称呼替换为另一种称呼,或手動把它們替換為其他同義詞,将被視同破壞,並應將被修改的稱呼恢復至首次出現指定的上述幾種稱呼之一時的版本[註 6],唯因技術原因、修正筆誤或回退破壞等維護性編輯例外。[註 7][註 8][註 9]
附注
- ^ 此共識的相關討論見此。
- ^ 2.0 2.1 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文件等專有名詞,如「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不得改成「北京市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2019冠狀病毒病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
- ^ 此規則根據《忽略所有規則》方針直接實施,詳情見此。
- ^ 4.0 4.1 4.2 4.3 此共識的相關討論見此。
- ^ 此共識的相關討論見此。
- ^ “首次出現同義詞之一時的版本”的定義如下:
- 設1712年2月27日A把「該患者的2019冠狀病毒病已經治癒」改為「他已治癒」,1712年2月30日B把「他已治癒」改為「該患者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經治癒」,應該計算B的加入動作為「首次加入」,因為兩次動作已相隔相當一段時間,故若C將「該患者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經治癒」改為「該患者的(同義詞)已經治癒」,應退回至1712年2月30日的版本。
- 設A把「該患者的2019冠狀病毒病已經治癒」改為「他已治癒」和B把「他已治癒」改為「該患者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經治癒」兩個動作的相隔時間在24小時內(例如兩者都在1712年2月30日發生),此時應該計算加入「該患者的2019冠狀病毒病已經治癒」句的動作為「首次加入」(該動作可能是1712年2月1x日作出的),因為兩次修改動作相隔的時間較短,故若C將「該患者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經治癒」改為「該患者的(同義詞)已經治癒」,除非該同義詞是「2019冠狀病毒病」(與A修改前的版本一樣),否則應退回至A修改前的版本。
- ^ 上述規定具有無限追溯力(無限溯及過往)。
- ^ 此共識的相關討論見此。
- ^ 此規則在2020年7月19日進行了一次修訂,該修訂根據《忽略所有規則》方針直接實施,詳情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