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声(1893年—1958年2月20日),字壮猷。辽北省西丰县人。民国37年(1948年)在辽北省选区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

洪声
个人资料
字壮猷
出生1893年?月?日
逝世1958年2月20日(1958岁—02—20)(64—65岁)
儿女洪长安

生平[1][2]

  • 由西丰小学入奉天中学,国立北京大学法科法律系毕业。
  • 历充山东禹城县承审员,山海关警厅勤务督察长,一百十七旅少校书记官,五十七师中校书记官,济宁司令部警务科科长,十一军同上校秘书长,同上校军法处处长,抚顺县第一科科长兼清鄕承审员,奉天警务处视察长。
  • 民国大学教授、警察厅长、县知事、军法处长、辽宁全省公安管理处视察长、东北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讲师[3]
  • 中央训练团第三十一期毕业。
  • 河北滦县县长[4][5][6]
  • 天津市政府秘书长。
  • 热河省政府委员。
  • 民国47年2月20日病故[7]

参考文献

  1. ^ 《第一届立法委员名鉴》,立法院立法委员名鉴编辑委员会编印,民国42年9月,第99页
  2. ^ “洪声,字壮猷,由西丰小学入奉天中学,更入北京大学毕业后,历充山东禹城县承审员,山海关警厅勤务督察长,一百十七旅少校书记官,五十七师中校书记官,济宁司令部警务科科长,十一军同上校秘书长,同上校军法处处长,抚顺县第一科科长兼清鄕承审员,奉天警务处视察长”,《西丰县志》卷七
  3. ^ 《辽宁教育史志资料》第2集下,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10,第589页
  4. ^ “省政府令调委洪声署理滦县县长由”,《河北省政府公报》,1931,第1050期
  5. ^ “河北滦县县长洪声贪污失职案”,《监察院公报》,1933,第21期,155
  6. ^ “河北滦县县长洪声贪污失职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二十二年度鉴字第一○九号,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监察院公报》,1933,第21期,189-190
  7. ^ “辽北省立法委员洪声于民国47年2月20日病故,依法注销其名籍”,(47)台统(一)义字第1977号(47.03.17),《总统府公报》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