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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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与反对者

请问这些学术界的支持者在台湾都非常有影响,足以到每个人都需要列出来吗?--Lenyado留言2013年12月5日 (四) 03:21 (UTC)回复

我觉得“支持者”与“反对者”这两个小节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来源。只列出人名,而没有给出依据,无法追溯查得该人的具体言论和态度,不符合维基原则。比如“反对者”中演艺界第一位列出的郭采洁,应给出信息来源的网页链接,确证此人发表过“反对”言论,或明确表达的“反对”态度。“越前山泉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01:43 (UTC)回复

无须列出,部分表示反对歧视LGBT的人并不一定等同是支持同性婚姻,相关的人士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已提及,无须放在条目中。Marxistfounder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4:58 (UTC)回复

关于起始点

1986年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请愿的这一行为就可以视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讨论和运动的开端,某项法案通过只是过程、甚至是结果。 KRF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3:38 (UTC)回复

不太同意,那1958年的就不算吗?选择2000年是因为有释宪,隔年又有法务部的《人权保障基本法》,之后每隔几年就有一些进展。而1986年与后来的活动都间隔太远。--千山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4:55 (UTC)回复

仅根据现在页面上的叙述,1958年那一次只是去登记遭拒,属被动;和请愿这种具有社会运动性质的主动行为完全不同。另、中间间隔了几年并无关紧要,议题都是相同的,顶多只能说没有承接。 KRF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4:59 (UTC)回复

“1958 年 12 月 19 日的联合报上,出现了题为“同是女儿身,不能结连理” 的一则投书报导。这则报导是关于一封来自台北市南京东路、字迹秀丽、寄给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的投书。投书中写着:“我和我的女友想结婚,但是我是一 个女人,她亦是一个女人,我俩是否可以结婚?请赐覆”。报导中说, “从这封信去看,她俩显然在作同性恋,甚至是互许终身了”。台北地方法院答复不可:民法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可见结婚的当事人应为一男一女,双方皆为男或女,不得结婚,其理甚明,因此回复劝这两个女人打消此念头。” http://soc.thu.edu.tw/2008Intimacies/3.pdf

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那时候还是仪式婚至少需要法院公证)有回复。这也算是向国家请愿了吧?重点是,2001年政府机构才有正式的行动。--千山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9:21 (UTC)回复

法制化可以从民间、或者说大部分都是由民间起始,不应该依政府机关动作的时间判定。好比支持警消组工会运动、反集会游行法运动,也不是得等政府机关回复意见了、运动才算开始。1958年那一次,两女最初的行为看起来只是询问,而没有社会运动性质的动作,就如同到邮局寄一份含爆裂物的包裹、被拒绝后如果没有更进一步向上层机关反映、诉诸舆论或投书媒体,而是就此作罢,那也不能算是什么社会运动。另2001年是大法官释宪,但在1986年时就有向立法院请愿了。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2:30 (UTC)回复

1958年那个就已经投书联合报这个媒体了,是被法院拒绝之后的投书,我是认为密集的讨论要从2000年左右开始算起,那时候也有研考会作民调。但,如果你坚持要改的话,我也没意见啦 --千山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3:54 (UTC)回复

 1958 年 12 月 19 日的聯合報上,出現了題為「同是女兒身,不能結連理」 的一則投書報導。這則報導是關於一封來自台北市南京東路、字跡秀麗、寄給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的投書

投书是给台北地院公证处,拒绝之后,再被联合报报导出来,并不是直接投书给媒体。 --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10 (UTC)回复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有两位女性在联合报上投书:“我和我的女友想结婚,但是我是 一个女人,她亦是一个女人,我俩是否可以结婚?请赐覆。”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4169_004-012-%E5%B9%B3%E7%AD%89%E5%A5%94%E6%B5%81%EF%BC%8C%E4%B8%8D%E5%AE%B9%E9%9A%94%E9%9B%A2.pdf 没看到原报导,但林实芳是这样写--千山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20 (UTC)回复

既然写的不同又没原报导,那我不下定论了。不过姑且不论1958年如何,我认为1986年祁家威的可以算在内。 --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33 (UTC)回复

1986年应该算是立法/修法/释宪的关键起始点。请愿是宪法第16条明定的人民权利之一,祁家威依当时已存在的《请愿法》赴中央政府机关之一的立法院请愿(虽然当时仍由毫无台湾民意基础的殖民老人所盘据、真正在台经定期民选产生的国会议员在1986年只有约20%),从今天的角度看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比投书地方法院或请求公证更正式。--WildCursive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12:08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

第一节历史中,2017年第2点,“宣布现行民法相关条文违宪”等文字法理上错误。因为这样的文字代表:民法相关的条文将不再适用,也就是不能再被援引使用。那这样不就形同,一男和一女将不再有法条可据以结婚;所以说明上是有违误的。应写作如下会比较适当:“宣布现行民法相关条文未涵盖(/包含/允许/保障)同性婚姻违宪”。 --117.56.73.121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0:49 (UTC)回复

在IRC上,User:Aotfs2013声称“他(指此匿名用户)讲的没什么错”、“大法官是说未能保障同性族群”。--Antigng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10:07 (UTC)回复

请编者留心此案

同婚登记被拒案开庭+法官:原处分显已违法,可能导致同性可以即刻登记结婚 -KRF留言2017年8月9日 (三) 08: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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