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条例

土地征收条例》颁定公布于2000年2月2日,为中华民国政府因应土地征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是《土地法》的特别法,并与《中华民国宪法》及《土地法》第五编“土地征收”之相关规定共同架构成为中华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条例
Land Expropria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土征条例
施行日期2000年2月4日
修正次数2
最新修正2012年1月4日
法规类别
改组前类别内政法规地政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土地征收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99年5月4日、1999年6月5日、1999年10月6日、1999年12月15日分别由内政部郑逢时等73人、侯惠仙等50人、李庆安等42人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内政经济财政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9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00年1月1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00年1月13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0年2月2日由总统李登辉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0年2月4日起施行

沿革

  • 1993年:内政部著手研拟“土地征收条例”。[1]
  • 2000年2月2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 2002年12月11日:总统令增订公布第36-1条条文。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 条条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订第 3-1、3-2、13-1、18-1、34-1、43-1、52-1 条条文。
  • 2012年9月1日:第30条施行。

立法目的

  • 2012年修正以前: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注 1]
  • 2012年修正以后:为规范土地征收,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并保障私人财产,增进公共利益。

法律架构

  • 总则
  • 征收程序
  • 征收补偿
  • 区段征收
  • 征收之撤销及废止
  • 附则

相关法律


注释

  1. ^ 内政部编. 當前重要土地問題研議專輯. 台北市: 内政部. 1993. 
  1. ^ 2002年12月11日土地征收条例第一条。

外部链接